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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屬領域 | 食品藥品監管 | ||
| 一級事項 | 行政許可 | 二級事項 | 藥品零售企業許可 |
| 公開時限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公開方式 | 主動 |
| 公開依據 | 根據2019年8月26日已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 第五十一條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 ||
| 公開主體 | 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 公開層級 | 縣級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