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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DR-2015-01025
山政辦發〔2015〕47號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衡山縣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
《衡山縣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已經縣機構編製委員會審核,縣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衡山縣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
根據《中共衡山縣委 衡山縣人民政府關於衡山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山發〔2015〕2號)和《中共衡山縣委 衡山縣人民政府關於衡山縣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山發〔2015〕3號),設立衡山縣環境保護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行政審批事項
取消、下放、調整、增加由縣人民政府公布予以變動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負責指導企事業單位建立環境保護責任製度;
2.參與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提出生態環境保護補償製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生態係列創建工作;
3.負責指導全縣環境保護經濟政策的製定和實施,建立全縣企事業單位環境行為信用體係。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全縣環境信訪工作;
2.加強全縣環境監測管理工作,會同和配合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製度;
3.加強全縣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指導並監督重點排汙單位環境信息公開;
4.加強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製監督落實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負責編製環境保護規劃、計劃。參與編製全縣主體功能區劃,編製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編製全縣環境保護規劃、計劃,編製全縣重點區域、流域汙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編製水、大氣、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核與輻射、機動車排氣等汙染防治專項環境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會同相關部門監督機動車排氣汙染。
(三)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管理製度。結合本縣實際,建立健全排汙許可、環境影響評價、環保“三同時”、排汙收費、總量控製、汙染減排、區域限批、企業環境保護責任製、環境保護目標管理責任製等環境保護管理製度,並組織、監督實施。
(四)負責環境汙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核與輻射等各類汙染源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醫療廢棄物轉移的審批。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城鄉環境綜合整治。
(五)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編製全縣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複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監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的保護和環境管理。參與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會同相關部門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安全,提出全縣生態環境保護補償製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生態係列創建工作。
(六)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核與輻射環境監管以及全縣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標準。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汙染防治。負責Ⅲ類射線裝置的輻射安全審批。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管理工作。組織全縣環境監測網絡規劃建設,優化環境監測點位的設置,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汙染源監督性監測,加強監測數據管理,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共享機製。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會同和配合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製度。
(八)負責全縣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管。規範和監督全縣環境保護執法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製度,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監督其他環境保護執法部門環境執法行為,對各類環境保護責任主體履行環境保護義務進行稽查。
(九)負責環境應急和汙染事故糾紛處理。負責編製全縣環境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相關汙染企業依法編製本企業環境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指導、協調處理全縣環境汙染事故和糾紛。
(十)負責全縣環境保護經濟政策的製定和實施。提出全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組織指導全縣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全縣企事業單位環境行為信用體係。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組織縣級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鑒定、交流與推廣。開展對外環境保護信息交流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製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負責全縣環境信息發布工作。負責編製並發布全縣環境質量狀況報告、重點汙染源監督性監測報告,發布重大環境事件處理處置情況信息,推動環境政務信息公開,指導並監督重點汙染企業環境信息公開。
(十四)製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製。受縣人民政府委托,將全縣環境保護重點工作任務分解落實到縣直相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相關企業,實行目標管理,並對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十五)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和處理機關日常工作;組織製訂、執行機關各項規章製度;承擔機關文件、文稿起草、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製和各類環保工作綜合性考評工作,協調組織開展環保政務督查;負責檔案、保密、安全保衛、後勤事務、公務接待、公務車輛、計劃生育管理工作;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牽頭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工作;負責群眾來信來訪接待工作;負責全局辦公自動化及電子政務的維護管理;負責局黨組和機關黨組織日常黨務工作以及黨組織建設;負責機關幹部職工培訓、年度考核工作;負責機關幹部職工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定申報、幹部職工勞動工資審核申報、養老保險及機構編製、人事統計工作;負責全局離退休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全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財務和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歸口管理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科技設備資金、汙染管理資金;負責經費開支的審核和工資發放工作;負責資金年度計劃預決算管理。
(二)開發監督股(自然保護股)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參與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選址、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審查工作;參與查處負責審批的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違法行為;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對超過汙染物總量控製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複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汙染減排和生態恢複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工作。
負責編製全縣生態保護規劃;承辦縣內新建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等有關工作;提出新建的各類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以及上報備案工作;承擔全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範圍內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負責全縣礦山開發項目、公路建設項目以及農業、林業、水利、畜禽養殖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參與承擔審批的建設項目選址、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審查工作;參與查處相關環境違法行為;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恢複工作;參與劃定全縣生態紅線、重要生態功能區;監督管理縣級自然保護區,協助監管縣內國家和省級自然保護區;監督管理全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生態示範區創建工作,負責土壤汙染防治工作。
(三)汙染防治股
組織編製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汙染防治相關專項規劃;負責申報國家、省級重金屬汙染防治項目,參與相關汙染防治資金項目申報和項目驗收工作;參與擬訂縣級工業汙染治理資金使用計劃;參與相關環保“三同時”驗收工作;負責飲用水水源地、大氣、建築施工汙染防治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開展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工作;參與查處相關環境違法行為;參與全縣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
(四)政策法規股
負責擬定和實施全縣環保法製宣教規劃;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環保法製宣教活動,推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負責組織環保新聞報道、世界環境日、三湘環保世紀行宣教活動和環境報刊訂閱工作;組織編寫環保法製宣教資料,收集環保信息,建立環保法製宣教資料庫;負責聯絡新聞機構、接待新聞采訪和環保新聞發布;負責環境保護違法案件的審核,提請召開審議委員會議,擬定下發行政處罰決定並督促執行;負責環境保護的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及全縣環保規範性文件的審核、上報備案工作;負責組織全縣環保法律、法規的執行檢查,組織環保法製培訓、環保執法人員考核及行政執法證的申辦工作;歸口管理社會公眾參與方麵的事務,推動和引導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參與重大環保汙染事故調查處理,參與涉嫌環境汙染違法犯罪案件移送環節的審查。
(五)總量控製股
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和排汙許可證製度;擬訂並組織實施總量控製計劃;承擔新、改、擴建項目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核定工作;參與相關項目資金申報和項目驗收工作;參與擬訂汙染減排資金使用計劃,建立汙染減排資金使用台賬;負責總量減排考核工作,參與績效考核和新型工業化考核;承擔排汙許可證發放的核定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相關環境保護管理製度;組織實施環境統計和汙染源普查工作;參與查處相關環境違法行為。
負責收繳轄區內排汙單位的排汙權有償使用費。負責轄區內排汙權交易申請的初審。聯係指導轄區內減排企業轉讓富餘排汙權指標。
(六)核與輻射、固體廢物管理股
負責全縣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貫徹實施國家和地方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參與承擔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對核設施放射源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核與輻射汙染防治、防護和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輻射防護工作;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電磁輻射裝置環保審批的相關工作和申報登記;負責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核與輻射應急響應和調查處理;指導全縣輻射環境監測工作。
為防止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有毒化學品汙染提供環境監管保障;負責一般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有毒化學品、新化學物質的管理;負責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及設施的管理;負責危險廢物環境汙染事故應急處理;負責固體廢物汙染防治規劃編製、固體廢物汙染源調查、固體廢物檔案和數據庫管理;參與進口廢物風險評價報告編製審核;負責提供固體廢物技術服務和組織培訓;負責指導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相關固廢管理製度;參與查處相關環境違法行為。
(七)行政審批服務股
負責本單位對企業和個人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征收、行政給付、其他職權(核準、備案、年檢)等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核或審批和送達;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調研論證;負責有關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政策谘詢、政務公開工作;負責與本單位承擔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事中事後監管職能股室的溝通協調,並做到信息共享;負責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辦理資料歸檔和信息統計工作;負責與縣政務服務中心的協調聯絡,接受縣編辦、縣法製辦、縣政務服務中心的監督指導。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四、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
縣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製為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股室負責人7名。
原定6名全額撥款事業編製暫保持不變。
五、下設機構、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
(一)環境保護監察大隊,為副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製10名,設隊長1名。原定4名自收自支編製予以核銷。
(二)環境保護監測站,為副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製6名,設站長1名。原定4名自收自支編製予以核銷。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衡山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衡山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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