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縣交通運輸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

 

 

 

 

 

 

 

 

山政辦發〔2011〕42號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衡山縣交通運輸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

《衡山縣交通運輸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已經縣機構編製委員會審核,縣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衡山縣交通運輸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

 

根據《中共衡山縣委 衡山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衡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山發〔2011〕2號)和《中共衡山縣委 衡山縣人民政府關於衡山縣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山委〔2011〕2號)精神,設立衡山縣交通運輸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將原縣交通局的職責、原縣建設局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原縣經濟發展局承擔的管道運輸及縣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職責,整合劃入縣交通運輸局。

2.新增客船投入運營審批(省內跨市州運輸),由省航務管理局委托下放,委托縣審批。

3.水路運輸業務及水路運輸服務業經營許可(省內跨市州普貨、客運運輸),由省航務管理局直接下放,縣自行許可。

4.鄉鎮渡工(五等船員)培訓、發證,由市海事管理機構委托下放,委托縣培訓發證。

5.縣港口區域以外碼頭建設審批,由市海事管理機構直接下放,縣自行審批。

6.水路運輸企業以外的單位以現有船舶和個體(聯戶)船舶從事縣際營業性運輸的審批並核發水路運輸許可證和船舶營運證,由市港航管理機構委托下放,委托縣核發。

7.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製區內埋設管(杆)線、電纜等設施的審批(除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外),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審批(除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外),縣到鄉鎮公路改造工程的設計、變更、施工、竣工驗收審批,縣道建設項目的招標,由市交通運輸局直接下放,縣自行審批、組織。

8.縣內客運標誌牌的製作,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直接下放,縣自行製作。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綜合運輸體係的規劃協調職責,優化交通運輸布局,促進各種運輸方式相互銜接,加快形成便捷、通暢、高效、安全的綜合運輸體係。

2加強統籌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職責,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大力發展農村交通,加快推進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涉及綜合運輸體係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製全縣綜合運輸體係規劃,指導縣本級的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

(二)組織製定並監督實施全縣公路、水路等行業規劃和實施細則。負責交通運輸執法檢查和監督。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製定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公路、水路行業有關體製改革工作。

(三)承擔道路、水路、縣城公共交通運輸市場監管責任。組織宣傳貫徹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技術標準和運營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縣本級城鄉客運、縣城公共交通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
   (四)承擔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水上交通管製、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安及危險品運輸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縣級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依法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全縣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工作。

(五)負責提出全縣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及縣級財政性交通公路建設資金安排建議,按縣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公路、橋梁、渡口、隧道的行業管理。提出有關財政、土地、價格等政策建議。

(六)承擔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負責全縣公路和水路工程建設相關政策、製度和技術標準的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或協調國家、省、市重點和縣鄉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設,負責公路、水路交通建設工程造價控製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負責縣級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承擔有關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七)負責縣鄉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按規定組織協調全縣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承擔縣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八)監督實施地方性交通運輸行業科技政策、規劃和規範。負責全縣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監測分析運行情況,開展相關統計工作,發布有關信息。負責縣鄉公路和水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九)負責縣本級交通運輸行業開展對外交流合作和交通外經外貿工作。

(十)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交通運輸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起草重要報告和綜合性文件,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負責值班、文秘、綜合調研、政務信息、督辦、機要、保密、信訪、檔案、修史編誌和機關後勤管理、接待工作;負責交通運輸係統計算機網絡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交通運輸係統的目標管理考核工作。

(二)財務股

負責指導、監督全縣交通運輸行業的財務會計工作;擬訂有關規章製度並監督執行;負責交通國有資產管理和交通投、融資管理;負責交通基礎設施產權轉讓、審查報批工作;負責交通係統內部審計、政府采購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編製局屬事業單位經費預算並監督執行;負責局機關經費的管理工作。

(三)安全運輸監督股

宣傳貫徹交通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參與起草有關交通係統行業安全的規章和製度;監督實施道路、水路運輸、公路水路工程建設和已運營交通基礎設施安全生產政策;承擔有關交通運輸企業和有關建設工程、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公路、水路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縣交通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所和縣地方海事處及港航有關業務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安全及保衛工作。負責指導、監督交通直屬事業單位的安全(消防)保衛工作。

負責全縣道路、水路客貨運輸,管道運輸,車船修造、搬運裝卸、運輸服務市場的行業管理;負責製定有關政策以及運輸線路、運力、站場等的布局和宏觀調控規劃;負責交通運輸業戶和交通運輸外資、合資企業的資質審查;按規定承擔物流市場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交通係統突發事件的處置協調工作。製定全縣公共汽車、城市出租汽車、等城市客運行業發展規劃;承擔公共汽車交通運營、軌道交通運營、出租汽車、汽車租賃等的指導工作;監管城市客運市場,負責指導縣道路運輸管理所和縣城市客運辦有關業務工作。

(四)法規股

組織開展交通運輸行業政策調研;研究擬訂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法製教育、交通法製宣傳、執法監督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局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交通運輸行業行政執法。指導交通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執法隊伍建設。

(五)計劃統計股

組織編製綜合運輸體係規劃,承擔有關協調工作;組織起草相關行業發展規劃,參與擬訂全縣物流業發展規劃,提出有關政策和標準;負責下達全縣交通建設、養護計劃,並檢查其執行情況;負責縣鄉公路、水路建設項目的預可、工可和初步設計審批、審查報批及後期評估工作;負責縣鄉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負責技術改造、引資項目管理工作;負責公路水毀補助經費的核定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統計、預測、信息引導工作;負責全縣公路和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管理和監督工作;指導縣公路管理局和農村公路管理所有關業務工作。負責並指導縣交通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所監督管理公路和水路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定額、造價控製、竣工驗收等有關工作;承擔縣國防動員的交通戰備日常工作。

(六)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製管理等工作;按規定承擔直屬單位領導幹部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製、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交通行業技術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等級考核、教育培訓管理等工作;承辦歸口單位股級幹部的考察、考核、推薦並負責呈報;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指導交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智力引進工作;負責承辦交通運輸行業人員職業資格評價工作;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縣交通運輸行業的教育工作;指導交通係統職業技術教育、繼續教育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參與全縣交通運輸係統的目標管理考核工作。

紀委(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四、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

縣交通運輸局機關行政編製為11名,全額撥款事業編製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工會主席1名,股(室)負責人6名。

五、其他事項

    關於解決職能交叉和事權界定的意見: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由縣水利局牽頭,會同縣國土資源局、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製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縣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縣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縣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二)關於物流管理的職責分工。縣交通運輸局參與擬訂全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擬訂有關物流發展的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縣發展和改革局牽頭負責全縣物流發展工作,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物流業發展重大布局。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指導生產企業的物流外包工作,促進企業內部物流社會化。縣商務局負責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六、附則

本規定由衡山縣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他調整由衡山縣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主題詞:機構  編製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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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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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年7月1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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