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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共衡陽市委辦公室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衡山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衡辦〔2019〕6號),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衡山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以下簡稱縣科工信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 縣科工信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全麵貫徹落實省委、市委、縣委關於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科技和工業信息化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起草科技和工業信息化發展領域的規範性文件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研究提出推進產業調整、工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及管理創新的政策建議;負責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製;組織推進科技和工業信息化融合,負責推進全縣工業結構調整、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創新體係建設工作。
(二)牽頭擬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計劃及產業政策;負責擬訂全縣工業經濟、科技創新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企業穩定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工業經濟,指導、協調和服務工業企業;參與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跨部門、多學科的綜合性項目的論證與決策。
(三)負責全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領域的日常經濟運行調節,編製並組織實施近期科技和工業信息化領域的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監測分析近期全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領域的經濟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統籌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四)指導科技和工業信息化領域技術進步、技術創新;牽頭組織、協調、促進全縣產學研結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推進產學研結合和科研成果產業化;組織重大科技成果應用示範,推進企業技術創新體係建設。
(五)負責全縣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以及產業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規劃和政策,編製和組織實施技術改造規劃,提出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負責組織高新技術企業(項目)認定的申報、推薦,指導並推動高新技術企業創新發展。
(六)負責中小企業和非公有製經濟發展的宏觀指導;擬訂全縣中小企業和非公有製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綜合協調有關部門擬訂促進全縣中小企業和非公有製經濟發展的改革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擬訂政府重點扶持中小企業的項目及資金投入方向,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縣中小企業專項發展資金;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係建設和全民創業。
(七)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政策;承擔工業企業的節能考核和監察工作;組織推進清潔生產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相關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八)負責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和原材料等經濟運行保障要素的工業經濟運行;負責實施電力行業管理和電力行政執法工作;研究擬訂全縣電力發展規劃,指導全縣電氣化和電網改造、電價政策執行及全縣用電調度工作。
(九)統籌推進經濟科技和社會領域信息化工作;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推進全縣信息化建設;協調全縣公用通信網、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和其他專用通信網的規劃和建設,促進網絡資源共享。
(十)負責推動軟件業和信息服務業的發展,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推動軟件公共服務體係建設,推進軟件服務外包;指導、協調相關技術開發和產業發展;依法監督管理信息服務市場;擬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領域招商政策,做好全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領域招商引資工作,協調項目開工、建設等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實施縣級科技計劃工作。負責組織擬訂和實施基礎研究計劃、科技支撐計劃、科技創新環境建設計劃等各類縣級科技計劃和重大科技工程計劃,負責相關國家、省、市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推薦和管理,牽頭組織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攻關;負責組織實施縣科技重點項目,擬訂相關配套政策;組織科技重點項目實施中的方案論證、評審立項、跟蹤管理與評估驗收;統籌申報和組織實施國家、省、市科技重大專項工作。
(十二)牽頭組織全縣農村和社會發展領域的科技和工業信息化進步工作;組織擬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引導農業和社會發展領域的關鍵技術攻關和成果示範,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農村建設和社會建設;負責全縣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科普規劃和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科普計劃;負責科普示範基地的申報推薦。
(十三)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和工業信息化投入的措施,優化科技和工業信息化資源;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和工業信息化資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建議,推動科技和工業信息化資源共建共享,促進科技和工業信息化與金融結合,建立科技和工業信息化金融服務的統籌協調機製;負責本部門及歸口管理的縣級科技和工業信息化經費預、決算和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體製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議,推進全縣創新體係建設,審核相關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
(十四)研究製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對外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合作與交流的規劃與計劃;負責組織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外事與合作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參與重大引進項目的論證與決策;負責全縣科技人才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全縣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科技創新團隊建設有關工作;指導、協調全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全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領域人才開發與培訓工作。
(十五)擬訂促進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政策;負責全縣技術市場體係建設和管理,推動科技服務體係發展;負責全縣科技成果、科技和工業信息化獎勵、保密、技術評估、統計、科技情報信息等工作。
(十六)負責引進國外和國內的智力工作;負責全縣智力引進與派出培訓項目年度計劃的審核、報批和組織實施,管理智力引進經費;負責外國專家、港澳台專家來衡山工作和國(境)外人員來衡山就業的管理工作;建立人才智力引進成果推廣體係,擬訂成果鑒定、表彰獎勵及推廣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境)外新技術、新品種的引進工作;協調管理全縣引進外國文教、經濟、科技專家工作和計劃審定、項目實施;負責對聘請外國專家、承辦出國(境)培訓業務的單位及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資格認可並提供有關服務;對經濟技術領域、外商投資企業、教科文衛係統的外國專家實行專家資格認證管理,辦理外國專家邀請函電、確認聘請外國專家審批件和《外國專家證》審核報批手續,發放《聘請外國專家確認件》和《外國專家證》;負責因公臨時出國實習培訓人員的審核工作;負責對來衡外國專家的宣傳工作和活動的組織安排;承辦對我縣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境)外專家表彰獎勵工作;協同公安部門和用人單位做好來衡外國專家、港澳台專家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
(十七)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縣科工信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綜合協調、督促檢査、調査研究工作;負責綜合性文件和材料起草、調研工作;負責縣各項考核工作的資料匯編;負責局機關年度考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會務、機要、宣傳、檔案、史誌、信息、安全、保密、值班、信訪、接待、政務公開、重大事項及決定的督辦等工作;承擔機關資產、物資采購、車輛等後勤管理服務工作;組織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組織實施全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和信息化建設。
負責本係統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勞動工資、職工教育培訓和出國(境)人員資格初審等相關工作;組織開展科技和工業信息化管理培訓;負責本係統的計劃生育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老幹工作。
(二)經濟運行監測股
負責工業經濟運行的日常調節,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問題;負責編製全縣工業、信息化領域經濟運行的近期調控目標、政策和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經濟運行態勢,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指導;對經濟運行中涉及的財稅、金融等政策性問題和企業資金情況進行分析研究,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承擔全縣工業、信息化領城的應急管理工作,並協調實施相關的應急預案;綜合協調包括自然災害在內的應急狀態下所需生產資料、救災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運;協助統計部門做好工業統計和指標考核工作;綜合協調經濟運行中交通、郵政、通信有關重大問題;參與擬訂全縣綜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劃做好重點企業、重點工程、重點物資、外貿貨運的運輸調度和協調工作;組織擬訂行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促進相關產業發展的政策;參與工業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行業內質量標準工作;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提出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並實施裝備工業重大專項,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規劃;組織推進工業企業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承擔工業企業節能目標考核;指導、協調工業企業節能管理;研究擬訂全縣工業招商政策,負責工業項目招商引資工作,承擔對外產業合作與交流相關事務,推介主要工業項目。
(三)中小企業股
承擔中小企業的綜合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貫徹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家關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促進全縣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擬訂中小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監測與分析非公有製經濟和中小企業的運行;指導創業基地建設,推動創業工作;負責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係建設;擬訂政策重點扶持中小企業的項目及資金投入方向,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負責歸口各類項目資料組織、審核、上報,辦理財政扶持項目的資金撥付;負責中小企業財政資金扶持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並按規定上報項目實施進展情況;負責規模以上中小企業主要經濟指標的統計分析、監測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鹽業管理工作;承擔縣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負責製定財務管理製度,組織起草財務工作方麵的文件;負責局機關及本係統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資金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履行財務監督職責,負責對係統內相關單位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四)產業政策與法規股
組織起草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綜合性政策草案;負責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機關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指導工業企業法製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指導中小企業法律援助工作,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優化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地方配套政策,提出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結構調整實施意見,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研究提出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工業和信息化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及管理創新的政策建議;擬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的布局規劃、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實施國家相關行業的準入管理,並指導其發展;依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目錄,參與投資項目審核;負責困難企業的認定,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困難企業解困和困難職工幫扶;負責縣屬國有、集體企業的改製等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企業維穩工作。
(五)技改與投資股
負責全縣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技術改造工作;擬訂工業經濟發展規劃和推進製造強縣計劃,協調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相關行業規劃編製工作;編製工業和信息化領城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提出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投資狀況;擬訂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目錄;協助做好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的核準和備案工作;組織擬訂全縣企業技術進步的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全縣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開發、重大技術裝備研製開發和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參與工業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核,跟蹤推進重大項目建設;組織推進企業技術創新體係建設;指導企業技術中心建設,負責組織國家、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及創新能力建設專項的申報;組織新技術、新產品及新工藝的研發推廣;推進實施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組織擬訂行業質量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申報國家、省、市技術創新、科技創新示範基地,協助洽談落戶,協調項目開工、建設等工作;參與產業合作、產業轉移和項目對接的匯總分析工作;承擔縣重大工業項目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生產企業的物流外包工作,參與申報國家財政性物流補貼資金審定。
負責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指導工業企業節能示範工程和相關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能源的推廣應用;研究提出由政府審批和核準投資的重大工業項目的能耗、水耗審核意見;指導、協調工業企業節能管理,組織實施工業企業節能監察工作。
(六)安全生產指導股
指導、協調工業企業、中小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配合有關安全監管部門淘汏落後的不安全的生產能力,優化產業結構,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監督、指導鐵路專用線社會道口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核準、備案技改項目安全“三同時”工作,定期向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抄報核準備案項目清單;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生產與調運;負責組織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產權單位做好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社會道口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工作,並配合做好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社會道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承擔全縣民用爆炸物品行業管理工作。
(七)科技發展股
負責編製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各項年度計劃;負責科技項目的申報立項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科技成果的驗收、鑒定、登記、評審、申報、獎勵和推廣工作;負責全縣科技服務、科技攻關、項目論證的協調管理;指導、開展產學研活動和科技招商活動;負責農業和社會發展領域的技術發展與產業化示範,推動農業和社會發展領域的科技體製改革和創新體係建設;指導和實施科技扶貧工作,負責實施年度科普計劃、科技活動周;負責組織製定和實施基礎研究計劃、科技支撐計劃、科技創新環境建設計劃等各類縣級科技計劃和重大科技工程計劃;負責國家、省、市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推薦和管理,牽頭組織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攻關;負責製訂相關配套政策,組織實施縣科技重點項目,組織科技重點項目實施中的方案論證、評審立項、跟蹤管理與評估驗收;統籌申報和組織實施國家、省、市科技重大專項工作。
負責擬訂全縣科技成果轉化、獎勵、金融結合、技術市場發展、國內外與區域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合作與交流;組織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技術市場發展專項和國際區域技術合作計劃;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記、評價、推廣、保密、技術市場、技術進出口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工業、科技與金融結合工作;負責組織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創新能力建設和開發利用等相關工作。
負責組織產學研結合專項資金項目實施;負責組織申報國家省、市產學研發展計劃、企業技術中心及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負責組織產學研創新聯盟、產業群、產學研結合示範基地建設和產學研創新平合建設。
擬訂工業和高新技術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承接國、省、市工業和科技重大專項;組織實施縣工業和科技重大專項;負責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產品的認定申報和相關統計工作,科技新產品試製計劃的上報和免稅申報;負責民營科技型企業技術創新申報管理;推動工業領域創新體係建設;指導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高新技術園區等技術創新服務平台建設;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全縣高新技術產業統計工作;指導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歸口管理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研發平台建設。
(八)信息產業股
承擔電子信息通信產業、軟件產業和信息服務業的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全縣電子信息通信、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電子信息通信軟件和信息服務業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有關電子信息通信、軟件產業和信息服務項目;參與實施國家和省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項目、高技術發展重大專項和科技重大專項中的電子信息產品項目;指導、協調軟件和信息安全技術開發、產品研發及產業化;推進電子信息通信產業企業技術改造和行業服務體係建設;跟蹤推進全縣信息產業重大項目建設,推動軟件服務外包等信息服務業發展;指導電子信息技術的推廣應用;承擔電子信息通信、軟件產業和信息服務業分析匯總工作。
組織擬訂信息化發展戰略、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總體和專項規劃及其政策措施;編製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發展規劃,承擔利用信息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推進企業信息化的工作;統籌規劃公用通信網、專用通信網及有線電視網、部門專用網的建設和發展;牽頭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承擔財政性投資重大企業信息化項目的前置審核工作;做好信息化試點示範、標準規範、宣傳培訓工作;協調全縣信息安全保障體係建設;協調推進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基礎性工作;指導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係統與基礎信息網絡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擔全縣通信管理工作;承擔縣國防動員委員會信息動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行政審批服務股
負責本單位對企業和個人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征收、行政給付、其他職權(核準、備案、年檢)等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核或審批和送達;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調研論證;負責有關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政策谘詢、政務公開工作;負責與本單位承擔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事中事後監管職能股室的溝通協調,並做到信息共享;負責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辦理資料歸檔和信息統計工作;負責與縣行政審批服務局的協調聯絡,接受縣委編辦、縣行政審批服務局的監督指導。
第五條 縣科工信局行政編製1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經濟師1名,股室負責人9名。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製10名,人員隻出不進,編製出一減一。
第六條 縣科工信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
(一)衡山縣中小企業事務中心。為副科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製11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任務:負責負政府有關部門反映縣中小企業情況,配合政府有關部門落實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為中小企業的創立、生存和發展提供社會服務;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聯係或委托區域、行業和各社會服務組織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二)電力執法大隊。為正股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製4名,設大隊長1名;工作任務: 1、對電力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監督、檢查;2、對違反電力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調查取證;3、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規章,按照法定程序對違反電力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4、製止電力違章違法行為,特定情況下對違章違法行為有權進行緊急處置;5、參與協調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6、電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衡山縣科技情報站。為正股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製5名,設站長1名;工作任務:1、科技人才管理、科技信息站點建設等。負責各級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的組織申報、實施和驗收工作;負責科技人才庫、科技專家庫管理工作;負責科技信息的搜集、整理和服務工作。2、組織開展產學研結合工作;負責各級產學研結合項目與自然科學聯合基金項目的組織申報、實施和驗收工作;編製全縣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牽頭組織舉辦科技活動周、科技下鄉等大型綜合性科普活動;檢查科學技術普及的組織與實施;負責科普示範基地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開展科技招商活動,協調、組織與國際、國內各地區的科技合作與交流。3、負責全縣智力引進、外國專家、港澳台專家來衡山工作和國(境)外人員來衡山就業的管理工作;負責對來衡外國專家的宣傳工作和活動的組織安排;承辦對我縣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境)外專家表彰獎勵工作;協同公安部門和用人單位做好來衡外國專家、港澳台專家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
第七條 本規定由縣委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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