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農業、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檢查監督農村政策的貫徹執行;負責全縣農業、農村工作的協調和綜合工作,組織研究全縣農業、農村發展的問題,提出農業、農村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全縣農村改革的牽頭、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
(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體製機製改革建議,指導協調縣域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研究提出縣域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政策與規劃建議,參與農村小城鎮規劃和建設的有關工作,參與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農業勞動模範管理工作,負責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文明村鎮建設和鄉風文明建設。
(三)貫徹執行國家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農產品加工業、農墾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擬訂我縣農業發展的政策和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製定,組織擬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規範性文件草案,推進農業依法行政,辦理農業行政審批事項。
(四)研究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經營體製的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檢查監督惠農政策的落實,查處加重農民負擔、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案(事)件。指導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和資產財務管理,擬訂全縣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五)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按權限審批、核準規劃和計劃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準後與財政部門共同製訂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配合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口係統項目和專項資金。
(六)負責全縣農業產業化的規劃、協調、指導、服務工作,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的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係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研究製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係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負責管理全縣蔬菜產業發展和城鎮蔬菜產銷工作。安排蔬菜資金和物資,負責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監督管理。
(七)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貫徹執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參與製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係建設和工作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八)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係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食用菌菌種的許可及監督管理;貫徹執行獸藥質量、獸藥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國家標準;依法負責漁船、漁港、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指導漁業安全生產;負責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組織實施農機惠農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農業生產資料標準。
(九)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貫徹執行國家動植物防疫檢疫法律法規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製定地方性動植物防疫政策建議並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係建設;組織、監督對縣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
(十)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複。
(十一)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采集、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係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二)製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縣農業科技創新體係和農業產業技術體係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按分工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境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係改革與建設。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農民教育培訓和農業廣播電視教育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四)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宜農灘塗、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發展節水農業。
(十五)製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麵源汙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六)參與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七)指導、協調農口係統農業重點工程項目建設;指導、協調全縣農村扶貧開發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管理、監督扶貧項目和資金。
(十八)負責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十九)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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