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規〔2025〕6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醫療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各市州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湘江新區稅務局,省醫療生育保險服務中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係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的若幹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24〕4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提升失業保險經辦服務質效的通知》(人社廳發〔2024〕60號)、《國家醫保局辦公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明確失業保險基金代繳職工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有關事項的通知》(醫保辦發〔2025〕6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22〕66號)等相關規定,現就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以下簡稱領金人員)代繳職工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代繳方式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為領金人員統一辦理職工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大病保險參保繳費手續,代繳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一致。對於2025年1月以來,領金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自行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和大病保險費導致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無法代繳的,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領金期間未成功代繳但本人已實際繳納的職工醫療保險費和大病保險費,支付金額不得高於當地代繳標準;個人實際繳納費用低於當地代繳標準的,按實際支付。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領金人員關於支付其自行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和大病保險費的申請後,根據醫保部門提供的個人醫保實繳明細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發放至領金人員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二、保障待遇權益
領金人員自失業後至失業保險代繳之日期間出現職工醫保(含生育保險)斷保3個月(含3個月)內的,在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前,領金人員按失業保險代繳標準補足斷保期間的職工醫保(含生育保險)參保費用,視同單位職工醫保(含生育保險)連續參保,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10個月後(含補繳3個月以內)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貼待遇;領金人員自失業後至失業保險代繳之日期間出現職工醫保(含生育保險)斷保超過3個月的,從職工醫保(含生育保險)正常繳費(含失業保險代繳)之日起連續繳費10個月後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貼待遇。失業保險代繳職工醫保費當月職工醫保(含生育保險)待遇可追溯。領金人員在失業保險代繳職工醫保(含生育保險)期間生育分娩,生育醫療待遇參照參保地用人單位職工執行;參保未滿10個月早產的,但參保人妊娠日期晚於參保日期的,可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省內生育保險實際繳費時限合並結算。生育津貼計發基數為領金人員生育時我省職工醫保繳費基準值的60%,發放天數參照我省產假相關規定執行。領金人員原則上要在生育或終止妊娠後12個月內(含當月)到領金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當次生育,領金人員已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不重複享受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等其他生育保障待遇。
三、強化部門協同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稅務部門要加強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形成領金人員數據台賬並提供醫保部門。醫保部門獲取人員變化情況後,及時辦理醫保參保、停保手續,並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反饋辦理結果。對參(停)保和代繳經辦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醫保部門要加強協作,妥善解決。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國家出台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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