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有關政策的通知》解讀

省人社廳聯合省財政廳、省稅務局下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有關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規〔202322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對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201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重點領域工作補齊高質量發展短板弱項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湘政辦發〔202320號)、《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製的實施意見》(湘人社發〔201922號)等有關規定

二、政策背景

十餘年來,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製度不斷完善,實現了“製度從無到有、人群從窄到寬、待遇從低到高、服務從弱到強”的發展。為不斷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保障水平,关键词2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社會保障工作一係列重要批示、指示、講話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進一步完善我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製度,在《通知》起草過程中,关键词2在認真落實國家政策要求、學習借鑒兄弟省份經驗做法和切實結合我省實際的基礎上,廣泛征求各地和省直有關部門意見,最終形成了《通知》。

三、重要意義

(一)有利於提高製度吸引力。堅持民生為本,注重問題導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中相對年輕的製度,借鑒吸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養老保險)等製度的經驗,不斷優化政策設計,重點解決調研中群眾關注度高的一些實際問題,從參保、繳費、待遇領取、製度銜接等方麵予以完善,引導群眾踴躍參保、多繳長繳,不斷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綜合待遇,讓參保人員共享發展成果。

(二)有利於指導實際經辦堅持立足實際,注重依法依規對當前政策不明確的一些特殊情況反複研究分析,確保政策製定既有上位法的支持或權威部門的明確意見,又有實踐基礎,從政策層麵解決工作難點、消除經辦堵點。

(三)有利於維護基金安全。堅持安全規範,加強基金管理。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提出健全覆蓋全民、統籌城鄉、公平統一、安全規範、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係,促進我國社會保障事業高質量發展、可持續發展的新要求,更加重視城鄉居保基金安全工作。基金按規定投資運營,促進基金保值增值,維護參保人權益。

主要內容

(一)提高待遇水平

1調整個人繳費檔次。普通參保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15個檔次。新增4000元、5000元、6000繳費檔次。對重度殘疾人、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員等繳費困難群體,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繳費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給予繳費補貼,對繳納100元、300元、400元、500元至3000元、4000元至6000元保費檔次的,政府補貼分別對應為每人每年30元、30元、40元、60元、100元。當年繳費才能享受補貼。

2逐步提高全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進一步落實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製。統籌考慮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職工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標準調整情況,適時適度提高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2023年一2025年,逐步提高全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到2025年達到每人每月148元。

3特殊困難人員實行政府代繳保費。重度殘疾人、特困人員等繳費特別困難群體,縣市區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繳費檔次給予全部代繳;對其他繳費困難群體,縣市區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繳費檔次給予部分或全部補貼。有條件的縣市區可適當提高代繳標準。困難群體自行選擇較高檔次繳費的,按照規定給予繳費補貼,補繳以往年度的不享受繳費補貼。參保人同時符合兩個以上困難群體代繳身份的,按照就高原則為其代繳一次,不疊加享受代繳政策。

4規範一次性補繳參保人應當逐年繳費。我省城鄉居保政策規定充分考慮參保人的不同情況,在原有提檔補繳、斷檔補繳政策基礎上嚴格一次性補繳規定:對達到待遇領取年齡但繳費年限達不到規定年限的參保人,在待遇領取前允許一次性補繳。補繳後累計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一次性補繳時間原則上不得早於當地製度實施時間。因未按時繳費,延遲核定待遇的參保人選擇補繳應繳未繳期間養老保險費的,在其足額補繳後的次月起計發待遇。提檔補繳、斷檔補繳、一次性補繳規定的相同點:同一個繳費年度個人繳費總和不得超過當前年度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即6000元。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參保人員核定待遇後,不允許補繳)。

5、規範集體補助和社會資助。鼓勵引導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從而提高城鄉居保參保人待遇水平,推動縮小職工與居民、城市與農村籌資和保障待遇差距,助力實施共同富裕戰略需要注意:集體補助或社會資助不替代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社會資助應按年度計入個人賬戶,集體補助和社會資助合計金額應不超過當地當年度最高繳費檔次標準,並不允許向前補繳。

(二)規範待遇領取製度銜接死亡待遇和待遇領取人失蹤問題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也是熱點谘詢問題,政策規定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和維護基金安全出發,明確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製度銜接;明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死亡待遇的領取和多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退回政策,依法追回多領待遇;明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領取人失蹤的待遇發放問題,與國家文件保持一致性,為實際經辦提供政策指導。

(三)規範服刑人員相關政策根據家和省相關文件規定,將服刑人員分成兩類,對其參保繳費領待待遇調整等分別予以規範: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人員,服刑期間不得領取待遇。服刑期間領取待遇的,按規定予以追回服刑期間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暫緩辦理待遇領取手續。服刑期滿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自服刑期滿後的次月起領取待遇,並參加以後的基礎養老金調整。服刑期滿後達到待遇領取年齡、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可按規定繳費或補繳。被判處管製、宣告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人員,可按規定參保、繳費、領取待遇。已領取待遇人員可按判刑前的標準繼續領取養老金,期間不參與基礎養老金調整。服刑期滿後參加今後基礎養老金調整。

(四)穩妥處理有關情況對參保人按規定更正出生日期、同一年度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同時在轉出地和轉入地繳納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保費的幾種經辦情形予以明確,消除經辦工作堵點明確特殊困難人員自行繳費與縣市區人民政府代繳保費合計金額超過繳費檔次標準的全部計入其個人賬戶,有效解決參保人繳費後不能記錄權益的後顧之憂,避免經辦之繁瑣。

(五)加強基金管理黨的二十大把社會保障事業的安全規範提到了新的更高要求,在完善城鄉居保政策中更加重視和強調城鄉居保基金安全工作,警鍾長鳴,嚴格執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各項政策規定,嚴厲打擊侵占挪用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要按要求及時足額上解個人賬戶結餘基金,避免造成基金損失

(六)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個人繳費檔次的調整關係群眾切身利益,從長遠計,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繳費,有利於進一步增加個人賬戶基金積累,有利於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各地和各有關部門要做好政策宣傳工作,全麵準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要注意研究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加強協調配合,明確部門責任,切實把政策落實到位。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國家出台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閱讀: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