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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陳某
法定代表人:龍波,衡山縣公安局局長
申請人陳某不服被申請人衡山縣公安局2023年6月1日作出的山公(白)決字[2023]第0294號《治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一案,於2023年7月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於2023年7月25日向本機關提出撤回對被申請人衡山縣公安局的行政複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行政複議終止。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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