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縣審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
一、關於《審計法》第四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1.處罰依據
《審計法》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2.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及時改正,沒有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的。
處罰基準:免予處罰。
(2)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雖改正,但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的。
處罰基準:通報批評。
(3)提供不真實、不完整資料,及時改正,沒有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的。
處罰基準:免予處罰。
(4)提供不真實、不完整資料,雖改正,但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的。
處罰基準:通報批評。
(5)拒絕、阻礙檢查,及時改正,沒有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的。
處罰基準:通報批評。
(6)拒絕、阻礙檢查,雖改正,但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的。
處罰基準:警告。
二、關於《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1.處罰依據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經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後能夠改正的違法情形及處罰基準,按《審計法》第四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執行。
(2)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拒不改正,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的。
處罰基準:警告,並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至3000元罰款。
(3)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拒不改正,對審計工作有較大影響的。
處罰基準:警告,並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至5000元罰款。
(4)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拒不改正,情節嚴重,對審計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的。
處罰基準:警告,並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以30000元至50000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三、關於《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1.處罰依據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發生額在100000元以下,在檢查中主動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並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並視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處理措施作出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至3000元的罰款。
(2)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發生額在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
處罰款基準: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處理措施作出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3)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發生額在300000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因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2年內又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情節嚴重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處理措施作出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關於《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1.行政處罰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於稅收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2.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①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占各種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20%以下;或者發生額在5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並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占各種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20%以上40%以下;或者發生額在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占各種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40%以上;或者發生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因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的;或者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①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占各種代收的財政收入20%以下,或者發生額在5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並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占各種代收的財政收入20%以上40%以下,或者發生額在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占各種代收的財政收入40%以上,或者發生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因截留代收的的財政收入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的;或者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3)"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處罰基準:按照"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的處罰基準執行。
五、關於《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1.行政處罰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於政府采購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2.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①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發生額在5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發生額在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20%以上4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5%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發生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但因此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或者情節特別嚴重。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①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發生額在5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並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發生額在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20%以上4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5%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發生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因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或者情節特別嚴重。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3)"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①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金額在5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並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獲益金額在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20%以上4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5%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獲益金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但因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或者情節特別嚴重。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關於《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1.行政處罰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
(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製章;
(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屬於稅收收入票據管理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2.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違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
①違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30份以下,金額5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並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違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30份以上50份以下,金額在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違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50份以上,金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份數和金額,但因違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違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的;或者情節嚴重的。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①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30份以下,金額5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並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30份以上50份以下,金額在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50份以上,金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份數和金額,但因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的;或者情節嚴重的。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3)"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①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30份以下,涉及金額在5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並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30份以上50份以下,涉及金額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50份以上,涉及金額15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份數和金額,但因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偽造、變造、買賣財政收入票據的;或者情節嚴重。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4)"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製章"
①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製章30份以下,涉及金額5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並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製章30份以上50份以下,涉及金額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製章50份以上,涉及金額15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份數和金額,但因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製章的;或者情節嚴重的。
處罰基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關於《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1.行政處罰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2.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①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發生額在5萬元以下,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有使用,未造成資金流失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發生額在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或者私存私放的資金在使用中主要用於單位公務開支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發生額20萬元以上,私存私放的資金在使用中存在私分、侵吞、揮霍浪費行為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因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關於《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1.處罰依據
《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第三十四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律、法規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按照《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執行。
九、關於《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1.處罰依據
《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第三十五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對違法取得的資產作出處理;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國家財政、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2.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按照《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執行。
十、說明
本基準所指"以上"包括本數,其他的不包括本數。
十一、審計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的標準
1、短款在5000元以上的;
2、挪用公款在10000元以上的;
3、私分各種回扣、手續費個人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4、單位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包括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10萬元以上的;
5、違反財務製度和有關規定向個人送錢物5000元以上的和向單位送錢送物5萬元以上的;
6、私分國有資產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
7、私分罰沒財物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
8、違反財務製度和其他有關規定,擅自決定造成國家財產損失20萬元以上的;
9、不遵守財務製度和其他有關規定,玩忽職守導致國家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10、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被詐騙導致國家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11、少征、不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12、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礦產資源使用權,使國有土地資產、礦產資源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的;
13、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的;
14、其他可能涉嫌職務犯罪情況的。
十二、審計機關向紀檢、監察部門移送案件的標準
《審計法》第四十八條和五十四條規定,沒有達到向司法機關移送標準的單位和個人違反了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建議,移送紀檢、監察部門。
衡山縣審計局
二O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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