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縣審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

  衡山縣審計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 

   

  根據《中共衡山縣委 衡山縣人民政府關於衡山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山發〔2015〕2號)和《中共衡山縣委 衡山縣人民政府關於衡山縣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山發〔2015〕3號),設立衡山縣審計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 職能轉變 

  (一)行政審批事項 

  取消、下放、調整、增加由縣人民政府公布予以變動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整合的職責 

  將縣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中心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縣審計局。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國家建設項目、財政資金、政府公共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2.加強對中央、省、市授權項目的審計監督。 

  (四)取消的職責 

  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全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全縣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縣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我縣審計業務規章製度,並監督執行。製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以及年度審計計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和向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完善有關政策措施、宏觀調控措施以及管理體製、機製建設的建議。 

  (四)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年度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委托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五)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向有關主管機關做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3.縣直各部門、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4.縣屬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5.縣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縣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縣人民政府投資和以縣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工程竣工決算。 

  7.縣人民政府接收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以及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 

  (六)負責縣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按規定對縣管黨政領導幹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協調各成員單位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 

  (七)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八)負責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市審計局授權的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組織實施。 

  (九)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調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一)組織審計我縣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 

  (十二)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審計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文電、機要、檔案等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局機關保密、信訪、新聞發布等工作。協調局機關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審計委員會、局務會、局長辦公會的會務工作。負責銜接審計委員會交辦的各項工作。負責綜合調研和綜合性材料起草工作。負責審計信息、審計要情編發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財務工作、“五險一金”和接待工作以及後勤服務保障工作,管理審計事業經費,管理機關辦公設備、公用物品。負責車輛的安排、維護和管理。負責局機關的綜合治理、安全保衛、環境衛生、物業管理、機關食堂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工作,負責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二)法規審理股。承擔與審計相關的規範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辦理審計廳、縣人大、縣政府有關立法征求意見的相關工作。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局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指導全縣審計機關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組織實施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加強審計業務內部監督。會同辦理重大審計質量問題的調查處理工作,提出審計質量責任追究意見。協助局機關政務公開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質量。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審計項目的審理工作。參加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的有關會議。負責對審計項目資料在事實、證據、定性、審計處理處罰、審計程序、審計評價、審計建議等方麵進行審理並提出書麵審理意見。負責審計業務會議的會務工作。指導全縣審計機關的法規審理工作。

(三)財政審計一股。負責組織審計縣本級預算執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負責審計鄉鎮人民政府財政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四)財政審計二股。擬訂審計監督檢查財政收支政策和製度。承擔縣財政局劃轉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擬訂審計監督檢查財政收支政策和製度。受理違反財稅法規、政策、製度的重大舉報案件。監管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製度和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的案件。

(五)行政事業審計股。負責組織審計縣政府主管部門和縣縣區政府管理的專項資金,組織審計縣級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縣委機關、縣人大機關、縣政府機關、縣政協機關、縣法院機關、縣檢察院機關和縣直屬事業單位、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縣的行政事業審計業務。

(六)工交商貿審計股。負責對分工範圍內的行業主管部門和縣屬國有企業以及縣屬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工交、商貿企業及其下屬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及財務收支情況和相關績效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股。負責組織縣本級涉農政策(扶貧、鄉村振興等)落實、資金管理等情況審計。負責對農業農村、扶貧開發、林業、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監督。組織縣本級生態環境保護政策落實、資金管理等情況審計。組織開展自然資源管理、汙染防治和生態保護修複情況審計。

(八)經濟責任審計一股。依據有關規定負責對縣管黨委係列、屬於審計對象的縣管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協調省、市統一安排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起草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綜合報告。牽頭組織開展縣管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指導縣直各部門開展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九)經濟責任審計二股。依據委托或授權對鄉鎮等黨政幹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負責村級財務審計工作的組織協調和鄉鎮審計站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十)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負責對全縣國家和地方政策性資金、專項資金、銀行貸款、國際組織和我國機構援助資金或貸款、社會公益性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和投資(融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審計;參與全縣國有投資建設項目招標監督;參與工程投資變更審計。

(十一)重點項目稽查股。承擔縣發展和改革局劃轉的重大項目稽查,國家重大改革落實跟蹤審計。

(十二)電子數據審計股。負責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的歸口管理。組織開展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的分析和綜合利用工作。協助各單位開展相關數據分析工作。組織審計政府和國有企業電子政務工程和信息化項目以及信息係統。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擔縣審計局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和推進全縣大數據審計工作。負責管理、維護局機關內部網絡、因特網站和計算機設備。協調指導全縣審計機關的計算機係統管理維護工作。組織和協調指導全縣審計係統“金審工程”項目實施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四、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 

  縣審計局機關行政編製為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審計師1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股室負責人11名。 

  原定6名全額撥款事業編製暫保持不變。 

  五、下設機構、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 

  縣審計服務中心,為副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製13名,設主任1名。

                                                                                                                                                       2022年4月3日

相關閱讀: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