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衡山縣委審計委員會關於審計工作重大事項督察督辦製度

中共衡縣委審計委員會

關於審計工作重大事項督察督辦製度


第一條 為確保黨中央省委、市委以及縣委關於審計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以及審計領域重大工作落到實處,根據中央審計委員會關於加強地方黨委審計委員會工作的指導意見及相關要求,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督察督辦由中共衡山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以簡稱委審辦)負責組織,根據工作需要,有關成員單位參與實施。督察督辦的重大事項包括:

(一)黨中央、中央審計委員會省委省委審計委員會、市委和市委審計委員會以及縣委和縣委審計委員會關於審計工作的重大決策部暑和重大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委審計委員會領導關於審計工作的指示批示落實情況

(三)其他需要督察督辦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 委審辦根據工作需要對具體事項進行督察督辦的需經委審辦主任批準。

第四條 委審辦對督促落實事項建立督察督辦工作賬,通過日常提醒、調研走訪、召開會議等方式,對成員單位及有關方麵辦理落實情況加強督促根據工作需要,對有關重大事項開展集中督察督辦,並及時匯總督察督辦結果,向委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五條 委審辦可會同成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開展察督辦。對縣委書記、縣委審計委員會主任指示批示的事項,由縣委審辦和縣委督察室開展督察督辦;對縣長、縣委審計委員會副主任指示批示的事項,由縣委審委辦和縣政府督察室開展督察督辦。

第六條 督察督辦工作應符合有關規定,嚴格控製總量頻次,加強統籌謀劃,避免同一事項多頭督察,對全性的專項督察應按程序報批備案。

第七條 對督察督辦發現的問題,委審辦應列出清單、明確責任、確定時限、督促抓好整改;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工作推進落實不到位的責任人員,依需要問責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委審辦對督察督辦過程中產生的有關文件、資料,應當按照要求整理保存,做好歸檔工作。

第九條 本製度由委審辦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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