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R-2015-01020
山政辦發〔2015〕42號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衡山縣水利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
《衡山縣水利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已經縣機構編製委員會審核,縣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1月6日
衡山縣水利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
根據《中共衡山縣委 衡山縣人民政府關於衡山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山發〔2015〕2號)和《中共衡山縣委 衡山縣人民政府關於衡山縣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山發〔2015〕3號),設立衡山縣水利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行政審批事項
取消、下放、調整、增加由縣人民政府公布予以變動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2.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3.加強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統一監督管理。
4.加強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5.加強農田水利建設。
6.加強水利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全縣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擬訂全縣水利戰略和政策;組織編製縣級確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製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縣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縣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縣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開展水能資源普查和調查評價。負責全縣流域、區域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製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製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製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江河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汙能力,提出限製排汙總量建議,負責入河排汙口設置審批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全縣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製全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縣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製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取得工作。
(六)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製全縣節約用水規劃,製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水庫及河口、灘塗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河道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實施。負責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製度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係建設。指導農村水電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研究擬定全縣農村飲水工作方針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有關地方性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或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保護飲用水源和供水設施相關知識。
(十)指導縣水利行業的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承擔全縣水利資金和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利經濟和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鄉(鎮)間的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根據河道采砂規劃、河勢穩定和堤防安全要求,確定禁采區和禁采期,並予以公告。
(十二)開展水利科技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實施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指導全縣水利隊伍建設,指導全縣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三)負責指導全縣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水利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縣水利係統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擬訂水利安全生產工作的有關政策和措施。
(十四)負責縣城防洪工程規劃的編製、修訂工作;負責城區防洪工程建設的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水利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信息、保密、信訪、縣人大代表建議與縣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製度建設;負責局機關行政後勤管理和社會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水利水電綜合統計工作;負責承辦縣防汛抗旱辦公室日常工作,及時掌握水情、旱情、雨情動向,做好上傳下達工作。
(二)財務股
負責指導全縣水利行業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編製水利部門預算;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承擔縣水利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局係統國有資產;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指導和監管局屬單位的財務內審工作;負責局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管理;負責編製年度預算計劃和財務決算報表。
(三)人事科教股
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計生、保險福利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有關工作;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做好幹部考察、晉升工作;負責水利行業有關的職業技能鑒定;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職工教育工作。
負責全縣水利科技工作;組織實施全縣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全縣水利行業職工教育培訓;承辦水利科學研究與技術推廣應用工作,歸口管理全縣水利科技項目的立項審查工作,負責科技成果的審查、申報與評獎工作;負責水利科技資料管理;指導、承辦全縣水利係統專業技術幹部的職稱評聘和繼續培訓工作;指導全縣水利隊伍建設。
(四)政策法規股(加掛水資源股和衡山縣節約用水辦公室牌子)
負責水利法律、法規和條例的貫徹實施;擬訂水利法製建設規劃;負責全縣水資源統一管理和保護;負責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跨鄉(鎮)間水事糾紛;承辦水利局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業普法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製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製度;負責全縣城鄉供水的水源規劃和全縣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水資源調度工作,監測江河水庫水量、水質,審核水域納汙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區限製排汙總量控製意見;承擔入河排汙口設置審批工作;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根據河道采砂規劃、河勢穩定和堤防安全要求,確定禁采區和禁采期,並予以公告。
(五)工程股
負責提出全縣水利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投資建議計劃,組織編製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指導全縣水利規劃編製工作;負責小型水利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的審批和中型水利工程除險加固項目的初步設計初審上報工作;負責全縣水利綜合統計工作,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管理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全縣水利工程建設規範管理;指導實施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工作,組織參與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安全生產股
負責指導全縣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水利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縣水利係統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擬訂水利安全生產工作的有關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對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單位下達整改通知並監督落實;負責組織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局內設機構、直屬機構以及鄉鎮水利站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提出年度考核表彰獎勵方案;組織或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七)工程質量監督股
負責指導全縣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負責水利係統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負責組織開展水利工程建設稽察工作,承擔縣水利工程建設稽察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參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和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係統建設及管理工作;指導縣級水利建設市場信用平台的工作;承擔水利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八)行政審批服務股
負責本單位對企業和個人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征收、行政給付、其他職權(核準、備案、年檢)等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核或審批和送達;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調研論證;負責有關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政策谘詢、政務公開工作;負責與本單位承擔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事中事後監管職能股室的溝通協調,並做到信息共享;負責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辦理資料歸檔和信息統計工作;負責與縣政務服務中心的協調聯絡,接受縣編辦、縣法製辦、縣政務服務中心的監督指導。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四、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
縣水利局機關行政編製為1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股室負責人8名。
原定4名全額撥款事業編製暫保持不變。
五、其它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汙染防治職責分工。縣水利局負責對水資源嚴格保護。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和水汙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製,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汙染防治有關情況,會同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利局對水文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職責分工。由縣水利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根據河道采砂規劃、河勢穩定和堤防安全要求,確定禁采區和禁采期,並予以公告。縣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縣交通運輸和旅遊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縣水利局下設機構的“三定”規定另行批複。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衡山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衡山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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