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衡山縣水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

山辦〔2019〕34號

中共衡山縣委辦公室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衡山縣水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 

  《衡山縣水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經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已報縣委、縣政府批準,現予以印發。 

  中共衡山縣委辦公室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4月25日 


衡山縣水利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共衡陽市委辦公室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衡山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衡辦〔2019〕6號),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衡山縣水利局(以下簡稱縣水利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  縣水利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全麵貫徹落實省委、市委、縣委關於水利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保障全縣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縣級水利政策和規劃;組織編製縣級水資源規劃、縣確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製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流域、區域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製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全縣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有關製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縣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按縣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縣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製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製全縣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製等管理製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指導江河、水庫及河口、灘塗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複、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係連通工作。 

  (七)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和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指導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係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農村水電電氣化工作。研究擬定全縣農村飲水工作方針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有關地方性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或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保護飲用水源和供水設施相關知識。 

  (十)指導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水利工程移民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製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協調推動水庫移民對口支援等工作。 

  (十一)指導縣水利行業的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承擔全縣水利資金和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利經濟和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部門間和鄉(鎮)間的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執法。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等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監管,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根據河道采砂規劃、河勢穩定和堤防安全要求,確定禁采區和禁采期,並予以公告。 

  (十三)開展水利科技工作,指導和監督實施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 

  (十四)負責縣城防洪工程規劃的編製、修訂工作;負責城區防洪工程建設的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製洪水幹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報工作。組織編製重要河流、水庫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台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六)承擔縣河長製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關於河長製工作的決策部署,推進水生態文明建設,恢複河道水域岸線生態功能。負責協調督辦河長製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的工作,承擔河長製工作的綜合考核工作,參與統籌協調河長製工作委員會其他重大事項。指導各鄉鎮河長製工作。 

  (十七)負責本行業、領域的應急管理工作,對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縣水利局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製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道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條 縣水利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信息、保密、信訪、縣人大代表建議與縣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製度建設;負責局機關行政後勤管理和社會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水利水電綜合統計工作;協助水旱災害防禦中心做好相關日常工作。 

  (二)計劃財務股。負責指導全縣水利行業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編製水利部門預算;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承擔縣水利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移民扶助金的撥付與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局係統國有資產;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指導和監管局屬單位的財務內審工作;負責局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管理;負責編製年度預算計劃和財務決算報表。 

  (三)人事科教股。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計生、保險福利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有關工作;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做好幹部考察、晉升工作;負責水利行業有關的職業技能鑒定;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職工教育工作。負責全縣水利科技工作;組織實施全縣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全縣本行業職工教育培訓;承辦水利科學研究與技術推廣應用工作,歸口管理全縣水利科技項目的立項審查工作,負責科技成果的審查、申報與評獎工作;負責水利科技資料管理;指導、承辦全縣水利係統專業技術幹部的職稱評聘和繼續培訓工作;指導全縣水利隊伍建設。 

  (四)政策法規股(加掛水資源股和衡山縣節約用水辦公室牌子)。負責水利法律、法規和條例的貫徹實施;擬訂水利法製建設規劃;負責全縣水資源統一管理和保護;負責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跨鄉(鎮)間水事糾紛;承辦水利局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業普法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製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製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道、水庫等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編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有關工作,組織編製並發布縣級水資源公報。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製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製、用水效率控製、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製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根據河道采砂規劃、河勢穩定和堤防安全要求,確定禁采區和禁采期,並予以公告。 

  (五)工程股。負責提出全縣水利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投資建議計劃,組織編製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指導全縣水利規劃編製工作;負責小型水利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的審批和中型水利工程除險加固項目的初步設計初審上報工作;負責全縣水利綜合統計工作,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管理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全縣水利工程建設規範管理;指導實施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工作,組織參與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安全生產股。負責指導全縣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水利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縣水利係統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擬訂水利安全生產工作的有關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對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單位下達整改通知並監督落實;負責組織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局內設機構、直屬機構以及鄉鎮水利站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提出年度考核表彰獎勵方案;組織或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七)工程質量監督股。負責指導全縣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負責水利係統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負責組織開展水利工程建設稽察工作,承擔縣水利工程建設稽察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參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和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係統建設及管理工作;指導縣級水利建設市場信用平台的工作;承擔水利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八)行政審批服務股。負責本單位對企業和個人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征收、行政給付、其他職權(核準、備案、年檢)等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核或審批和送達;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調研論證;負責有關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政策谘詢、政務公開工作;負責與本單位承擔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事中事後監管職能股室的溝通協調,並做到信息共享;負責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辦理資料歸檔和信息統計工作;負責與縣行政審批服務局的協調聯絡,接受縣行政審批服務局的監督指導。 

  (九)水庫移民管理股。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移民工作方針、政策,負責審核全縣移民工作措施,經批準後組織實施;適應現行經濟和社會需要,抓好開發性移民工作;按照管理權限參與編製移民安置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年度安置、開發計劃,按規定做好工程項目監管工作;擬訂移民資金管理辦法;負責移民開發有關的統計工作;負責協調處理三峽庫區遷入移民有關工作,指導其生活安置、生產和開發工作;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庫區、移民安置區的社會穩定工作;負責縣直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有關移民工作協調,會同縣直有關部門做好移民對口幫扶工作。 

  第五條 縣水利局機關行政編製1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股(室)負責人9名。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製1名,人員隻出不進,編製出一減一。 

  第六條  縣水利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 

  (一)衡山縣河湖與水資源事務中心。為副科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製11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任務:貫徹執行關於河長製和河道湖泊管理保護工作的政策法規;負責我縣全麵推行河長製工作的組織實施、檢查督辦等職能;全麵開展水資源管理、保護,推進落實我縣節水型社會和水生態文明建設。 

  (二)衡山縣水旱災害防禦中心。為副科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製3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任務:組織編製洪水幹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報工作。承擔台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承擔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 

  (三)衡山縣水土保持站。為副科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製7名,設站長1名,副站長2名。主要任務: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製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權限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護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製度的實施。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四)衡山縣庫區移民事務中心。為副科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製10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任務:負責大中型水庫移民工作的管理協調工作,擬訂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和後期扶持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大中型水庫的移民搬遷安置和後期扶持工作,組織實施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驗收和監督評估。負責管理大中型水庫移民資金。協調推動縣內水庫移民對口支援工作和協調處理三峽移民工作。 

  (五)衡山縣水政監察大隊。為副科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製10名,設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2名。主要任務:負責全縣河道、水資源、水土保持、堤防保護的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依法查處水事違法行為,負責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負責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涉水行政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負責維護全縣河道采砂秩序,負責依法查處非法采砂行為。負責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工作,負責全縣水政監察隊伍的業務培訓工作。配合、協助公安和司法機關查處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六)衡山縣九觀橋水庫管理所。為副科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製53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3名,股室負責人5名。主要任務:編製並執行水庫調度方案和度汛方案,及時掌握、處理、傳遞水情和水庫運用等信息,與上級主管部門建立雨水情測報信息係統;負責各類監測設備的日常管理維護工作;負責水源合理調蓄和灌區8.13萬畝農田灌溉。負責水庫大壩安全巡視及穩定觀測,及時處置或消除影響水庫正常運行的險情、隱患或缺陷;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水庫安全生產(運行)檢查;組織水庫工程除險加固、養護修理工作;配合做好灌區59.66公裏幹渠設施管理、運行和維護。協助做好灌區內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堤防保護等水行政執法工作。 

  (七)衡山縣新橋水庫管理所。為副科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製39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3名,股室負責人5名。主要任務:編製並執行水庫調度方案和度汛方案;及時掌握、處理、傳遞水情和水庫運用等信息,與上級主管部門建立雨水情測報信息係統;負責各類監測設備的日常管理維護工作;負責水源合理調蓄和灌區5.4萬畝農田灌溉。負責水庫大壩安全巡視及穩定觀測,及時處置或消除影響水庫正常運行的險情、隱患或缺陷;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水庫安全生產(運行)檢查;組織水庫工程除險加固、養護修理工作;負責灌區渠道設施管理、運行和維護。協助做好灌區內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堤防保護等水行政執法工作。 

  (八)衡山縣紅旗水電管理所。為副科級公益類事業單位,事業編製70名(其中:全額撥款事業編製8名,自收自支編製62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3名,股室負責人5名。主要任務:負責所轄2座小Ⅰ型水庫的水情汛情測報、洪水險情防範,保證工程安全度汛;水源合理調蓄和1.8萬畝農田的灌溉任務;電站樞紐及灌區渠道設施管理、運行、維護;負責電站發電機組的安全運行和輸變電線路的安全維護;協助做好灌區內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堤防保護等水行政執法工作。 

  (九)衡山縣縣城防洪堤管理所。為副科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製11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2名,股室負責人3名。主要任務:參與縣城防洪堤、沿江路一體化建設。負責已建防洪堤的日常維護、管理。承擔縣城防洪保護區防洪、排澇工作;承擔清涼港排漬站、甘棠橋排漬站、湘衡排漬站以及荊陂河防洪閘的日常管理等水利工程管理運行維修(護)任務。 

  (十)衡山縣水利管理站。為正股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製4名,設站長1名。 

  (十一)衡山縣大源渡庫區排漬站。為正股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製6名,設站長1名。 

  (十二)衡山縣電力排灌站。為正股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製6名,設站長1名。 

  (十三)衡山縣農村飲水安全事務中心。為正股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製8名,設主任1名。 

  (十四)衡山縣抗旱服務隊。為正股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製4名,設隊長1名。 

  第七條  本規定由縣委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中共衡山縣委辦公室
2019年4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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