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縣統計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序號 | 檢查 事項 | 檢查主體 (實施層 級) | 實施依據 | 承辦 機構 | 檢查 對象 | 檢查內容 | 檢查 方式 | 檢查頻次 | 備注 |
1 | 對統 計調 查對 象遵 守統 計法 律法 規規 章、 統計 調查 製度 情況 的行 政檢 查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24年9月13日修正)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但是,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由組織實施該項統計調查的調查機構負責查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24年9月13日修正)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二)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三)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四)進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係統進行檢查、核對;(五)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六)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未出示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檢查。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24年9月13日修正)第四十四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公職人員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三)拒絕答複或者不如實答複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24年9月13日修正)第四十五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公職人員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 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5.《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舉報統計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公布舉報統計違法行為的方式和途徑,依法受理、核實、處理舉報,並為舉報人保密。 6.《全國經濟普查條例》(2018年8月11日修訂)第九條:經濟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 經濟普查對象應當如實、按時填報經濟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經濟普查數據。 經濟普查對象應當按照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的要求,及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 7.《全國農業普查條例》(2006年8月23日施行)第十條:農業普查對象應當如實回答普查人員的詢問,按時填報農業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農業普查對象應當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推諉和阻撓檢查,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統計台賬、普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8.《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28號)第十四條:統計執法監督檢查事項包括:(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及其負責人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計規則、政令情況;(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建立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製和問責製情況;(三)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情況;(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遵守統計法 律法規規章、統計調查製度情況;(五)依法開展涉外統計調查和民間統計調查情況;(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 衡山縣統計局 法規股 | 統計 調查 對 | 1.遵守統計法 律法規規章情 況; 2.遵守統計調 查製度情況。 | 現場檢查 與非現場檢查 相結合 | 按本單位 每年3月 底前報經 同級司法 行政部門 備案審查 的涉企年 度行政檢 查計劃執 行 |
序號 | 檢查 事項 | 檢查主體 (實施層 級) | 實施依據 | 承辦 機構 | 檢查 對象 | 檢查內容 | 檢查 方式 | 檢查頻次 | 備注 |
2 | 對依 法開 展涉 外統 計調 查和 民間 統計 調查 情況 的行政檢查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24年9月13日修正)第五十二條:民間統計調查活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個人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統計調查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請審批。利用統計調查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條:國家統計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涉外統計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有權采取統計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措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條:對違法從事涉外統計調查活動的單位、個人,由國家統計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調查,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涉外統計調查資格,撤銷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批準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28號)第十條第七項: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和執法檢查人員的主要職責是監督查處涉外統計調查活動和民間統計調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5.《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28號)第十四條第五項:統計執法監督檢查事項包括依法開展涉外統計調查和民間統計調查情況。 6.《涉外調查管理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7號)第四條: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對全國的涉外調查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涉外調查實施監督管理。 7.《涉外調查管理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7號)第三十一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統計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其調查活動屬於非經營性的,可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其調查活動屬於經營性,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相當於違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三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偽造、冒用、轉讓涉外調查許可證、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批準文件的。 8.《涉外調查管理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7號)第三十三條:涉外調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統計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一)涉外調查機構的名稱、登記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住所等發生變更,未依法申請變更涉外調查許可證的;(二)終止涉外調查業務,或者涉外調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向原頒發機關繳回涉外調查許可證的。 | 衡山縣 統計局 法規股 | 從事涉外調查活動的單位統計調查對象 | 1.依法開展涉 外統計調查情 況。包括對涉 外調查資格情 況,涉外調查 項目情況,涉 外調查許可證 管理、使用、 變更情況和涉 外社會調查項 目批準文件管 理、使用情況 的監督檢查; 2.依法開展民 間統計 | 現場檢查 與非現場檢查 相結合 | 按本單位 每年3月 底前報經 同級司法 行政部門 備案審查 的涉企年 度行政檢 查計劃執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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