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縣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工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衡陽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辦法》,(衡政辦發【2017】23日)《衡山縣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實施方案》(衡山政辦發【2017】35號)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衡山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決定。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是指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主管單位集體討論決定並由法製機構對擬作出的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未經主管單位法製機構審核或未通過,行政執法部門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以主管單位名義作出的下列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法製審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二)直接關係行政管理相對人或他人重大權益的;

(三)需要經聽證程序作出決定的;

(四)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製審核的。

第四條  以下行政處罰事項應當納入法製審核範圍:

(一)擬作出給予吊銷許可證、對公民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

(二)擬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和從重行政處罰的;

(三)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的;

(四)擬作出的其他重大、複雜、疑難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條  以下重大行政許可決定應當納入法製審核範圍:

(一)擬作出撤銷行政許可的決定;

(二)擬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許可決定;

(三)擬作出的其他重大、複雜、疑難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六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應當進行法製審核的,由執法承辦機構提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辦理意見,在執法期限屆滿10日前報送主管單位法製機構進行審核,送交審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文本;

(三)與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相關的證據材料;

(四)經過聽證程序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

(五)經過評估、鑒定程序的,應當提交評估、鑒定報告;

(六)法製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項所指的情況說明,包括基本事實,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適用行政裁量權的情況,調查取證情況,聽證、評估、鑒定的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執法承辦機構送報材料不齊備的,法製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交。補充材料後仍不齊備的,法製機構不予受理。

第九條  主管單位法製機構接到執法承辦機構的審核材料後,應當予以登記,並指定具體承辦人員負責審核工作,原則上采取書麵審核的方式進行審核。必要時可向當事人、承辦機構和執法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建議,或者要求就有關事項進行補充調查、說明情況。

第十條 主管單位法製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審核: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本機關執法權限;

(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依據是否準確;

(四)行政裁量權行使是否適當;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書製作是否規範;

(七)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一條  主管單位法製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後,應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認為符合本機關執法權限,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準確,行政裁量權行使適當,程序合法,法律文書製作規範的,提出同意的審核意見;

(二)認為存在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行政裁量權行使不適當、違反法定程序、法律文書製作不規範等情形的,提出糾正的審核意見;

(三)認為超越本機關執法權限的,提出移送有權機關處理的審核意見。

主管單位法製機構應當在提出的審核意見中說明理由。

主管單位法製審核意見一式兩份,執法承辦機構與法製機構各持一份。

第十二條  主管單位法製機構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麵審核意見交執法承辦機構。情況複雜的,經主管單位分管法製工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2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執法承辦機構對法製機構的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麵提請法製機構複審。主管單位法製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麵複審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麵複審意見交執法承辦機構。執法承辦機構對法製機構的複審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審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提請本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主管單位法製機構審核後製作形成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書麵意見,交由執法承辦機構入卷歸檔,並報送衡山縣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局行政審批和執法監督股、縣“掃黃打非”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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