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縣文化市場首次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衡山縣文化市場首次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2024年版)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適用條件

1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五)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誌的。

第二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初次違法並及時改正的。

2

娛樂場所在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

初次違法並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3

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並佩帶工作標誌的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並佩帶工作標誌的。

初次違法並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4

遊藝娛樂場所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遊戲遊藝設備的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遊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遊藝娛樂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一)不得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遊戲遊藝設備。

初次違法並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5

遊藝娛樂場所進行有獎經營活動獎品目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遊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遊藝娛樂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二)進行有獎經營活動的,獎品目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初次違法並及時改正的。

6

娛樂場所未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標誌應當注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

初次違法並及時改正的。

7

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備案手續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初次違法並及時改正的。

8

經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批準的涉外演出在批準時間內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部門備案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批準的涉外演出在批準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初次違法並及時改正的。

9

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初次違法並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10

所經營的藝術品未標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狀況和銷售價格等信息等違法行為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

初次違法並及時改正的。

11

從事出版物出租業務的單位、個人,未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十一)應按本規定進行備案而未備案的;

第十三條第一款: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出租業務,應當於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初次違法並及時改正,且無其他違法行為的。

12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個人在原發證機關所轄行政區域一定地點設立臨時零售點開展其業務範圍內的出版物銷售活動未提前到設點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備案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十一)應按本規定進行備案而未備案的;

第十七條第一款: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個人可在原發證機關所轄行政區域一定地點設立臨時零售點開展其業務範圍內的出版物銷售活動。設立臨時零售點時間不得超過10日,應提前到設點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取得備案回執,並應遵守所在地其他有關管理規定。

初次違法並及時改正,且無其他違法行為的。

13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個人未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在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者鏈接標識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五)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未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或者未在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者鏈接標識的;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五)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應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利用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應在其網站主頁麵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鏈接標識。

初次違法並及時改正的。

14

內部資料的編印單位未在印刷完成後10日內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送交樣本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1千元以下的罰款;以營利為目的從事下列行為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五)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送交樣本的。

第十八條:內部資料的編印單位須在印刷完成後10日內向核發《準印證》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送交樣本。

初次違法並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15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未在其網站首頁上標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編號的

《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未標明有關許可信息或者未核驗有關網站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的;

第十九條: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在其網站首頁上標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編號。

初次違法並及時改正的。

16

印刷業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不向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印刷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三)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不向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初次違法並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17

印刷業經營者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印刷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一)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初次違法並及時改正,且無其他違法行為的。

18

印刷業經營者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樣本、樣張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樣本、樣張上未加蓋“樣本”、“樣張”戳記的

《印刷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二)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樣本、樣張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樣本、樣張上未加蓋“樣本”、“樣張”戳記的。

初次違法並及時改正,且無其他違法行為的。

19

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範圍內拴係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的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範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拴係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的。

初次違法並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20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的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擅自引進外商投資、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應當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與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

初次違法並及時改正的。

21

旅行社不按要求製作安全信息卡,未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或者未告知旅遊者相關信息的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不按要求製作安全信息卡,未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或者未告知旅遊者相關信息的,由旅遊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應當製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應當包括旅遊者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係人、聯係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語言(或者英文)填寫。

旅行社應當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隨身攜帶,並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藥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初次違法並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附注:《衡山縣文化市場首次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所稱“初次違法”是指一年內初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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