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縣衛生健康係統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山縣衛生健康係統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序號
檢查事項

檢查主體

(實施層級)

實施依據  承辦機構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頻次備注

1

對民營醫療機構(含互聯網醫院)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備案和校驗的行政檢查

衡山縣衛生健康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訂)第三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備案和校驗;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1日第二次修訂)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本細則審查和批準醫療機構的設置,第二十三條規定,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核準的醫療機構的類別、規模、選址和診療科目,必須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衛醫政發200957號)(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其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校驗工作。

《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2022)》國衛醫政發〔2022〕33號(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綜合)診所及中西醫結合診所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綜合)診所及中西醫結合診所的備案工作。

《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4號(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診所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診所的備案工作。

《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國衛醫發〔2018〕25號(2018年7月17日起施行)第四條,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互聯網醫院的監督管理。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負責轄區內互聯網醫院的監督管理。

衡山縣衛生健康

民營醫療機構

1、設置審批形式審查及現場核定;
2、醫療機構的基本條件和依法執業狀況審查、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護理質量管理情況、醫院感染管理和安全生產情況;
3、醫療機構名稱、法人、執業地點變更及診療科目準入審查等。

資料查驗及現場審核相結合

依檢查對象申請按程序執行


2

對民營醫療機構執業活動(包括診療活動合規性、機構人員執業資質、麻精藥品管理、醫療廢物和醫療汙水處置等)的行政檢查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訂)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管理工作;第十五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有關醫師的監督管理,規範其執業行為,保證醫療衛生服務質量。第二十四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病曆等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曆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3號)(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醫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護士條例》(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監督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精神衛生工作。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25年1月20日第三次修訂)第六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執業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衛醫發〔2005〕438號)(2005年11月14日起施行)第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處方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3號(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16日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36號)(2003年10月15日施行)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所轄區域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機構自治、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相結合的醫療衛生綜合監督管理體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醫療衛生行業實行屬地化、全行業監督管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00年1月4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1日修訂)第七十一條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機構的醫療器械使用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進入醫療機構,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區衛生健康局市、縣區級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縣市區疾病預防控製中心)

民營醫療機構

1、機構資質;

2、醫療衛生人員資質;

3、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

4、藥品醫療器械臨床使用;

5、中醫藥服務;

6、醫療質量安全管理。

資料查驗及現場審核相結合,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3

對民營醫療機構進行等級評審的行政檢查

衡山縣衛生健康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訂)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醫院評審暫行辦法》(衛醫管發〔2011〕75號)(2011年9月21日施行)第九條,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成立醫院評審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的醫院評審工作。

衡山縣衛生健康

民營醫療機構

對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服務質量、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評價。

資料查驗及現場審核相結合,包括前置要求審核、醫療服務能力與質量安全監測數據評審、現場評審。

依檢查對象申請按程序執行

醫療機構評審包括周期性評審、不定期重點檢查。

4

對民營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治、性病防治、醫院感染管理監督檢查

衡山縣衛生健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訂)第六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二)對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五)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傳染病防治重大事項的處理。

《性病防治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89號)(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性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定期開展性病防治工作績效考核與督導檢查。督導檢查內容包括:(一)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性病防治工作職責落實情況;(二)開展性病診療業務的醫療機構工作職責落實情況;(三)不具備開展性病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發現疑似性病患者的轉診情況;(四)疾病預防控製機構與開展性病診療業務的醫療機構性病防治培訓情況。

《醫院感染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48號)(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所轄區域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衡山縣衛生健康

民營醫療機構

1.預防接種管理情況;2.傳染病疫情報告情況;3.傳染病疫情控製情況;4.消毒隔離措施落實情況;5.醫療廢物處置;6.二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7.性病防治工作落實情況;8.醫院感染管理的規章製度及落實情況;9.針對醫院感染危險因素的各項工作和控製措施;10.消毒滅菌與隔離、醫療廢物管理及醫務人員職業衛生防護工作狀況;11.醫院感染病例和醫院感染暴發的監測工作情況。

現場執法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5

對從事母嬰保健的機構和人員的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製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製止,並可以根據情節給與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

《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2001年6月20日起施行,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訂)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須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結紮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須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第三十六條:衛生監督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證件。衛生監督人員可以向醫療、保健機構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對母嬰保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醫療、保健機構不得拒絕和隱瞞。衛生監督人員對醫療、保健機構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市、縣區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縣市區疾病預防控製中心)

民營助產機構

1、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2、持有批準證書及按照批準證書範圍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工作情況監督檢查;

3、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4、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現場檢查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6

對從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機構的監督管理

衡山縣衛生健康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14號)(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非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並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衡山縣衛生健康

民營醫療機構

1、法律法規、規範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2、持有批準證書及按照批準證書範圍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的工作情況監督檢查;

3、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4、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現場檢查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7

對人類精子庫的日常監督管理

衡山縣衛生健康

《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15 號)(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人類精子庫,采集、提供精子的非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設置人類精子庫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1萬元以下罰款,並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衡山縣衛生健康

民營醫療機構

1、法律法規、規範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2、持有批準證書及按照標準、規範的要求開展人類精子庫的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3、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4、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現場檢查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8

對托育機構衛生工作的行政檢查

衡山縣衛生健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第二十八條 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範。托育機構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第四十五條 拒絕、阻礙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製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

各級婦幼保健機構、疾病預防控製機構、衛生監督機構需按照職責加強對托育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谘詢服務和監督檢查


衡山縣衛生健康

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服務的托育機構

托育機構設置、備案及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預防和控製等

現場檢查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9

對消毒產品衛生監督檢查

衡山縣衛生健康

《消毒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7號發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8號2017年12月26日第二次修訂)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一)對有關機構、場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二)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對消毒產品的衛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四)對消毒服務機構的消毒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采取行政控製措施;(六)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規範》國衛監督發〔2014〕40號)(2014年7月3日起施行)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的消毒產品衛生監督,是指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進口消毒產品在華責任單位以及消毒產品的經營、使用單位進行衛生監督檢查的活動。第七條、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職責:(一)根據本省(區、市)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製度、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結合實際,製訂轄區內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計劃,明確重點監督工作內容並組織落實;組織開展轄區內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培訓工作;(二)負責職責範圍內轄區內消毒產品監督檢查;(三)負責轄區內消毒產品衛生監督抽檢;(四)負責開展轄區內消毒產品違法案件的查處;(五)負責轄區內消毒產品衛生監督信息匯總、分析及上報工作;(六)設區的市對縣級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指導、督查;(七)承擔上級指定或交辦的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任務。第十條、按照消毒產品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監管。縣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負責轄區內所有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在華責任單位衛生監督,每年不少於1次。市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對轄區內第一類和第二類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進口消毒產品在華責任單位開展衛生監督,每年不少於1次。省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負責轄區內所有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在華責任單位的抽查。

衡山縣衛生健康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進口消毒產品在華責任單位以及消毒產品的經營、使用單位

消毒產品衛生監督檢查

現場執法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10

對飲用水供水單位的行政檢查

衡山縣衛生健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訂)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四)對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發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31號2016年4月17日第二次修訂)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項目時,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做好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的水源水質監測和評價。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設飲用水衛生監督員,負責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衡山縣衛生健康

飲用水供水單位

1、持有衛生許可證情況監督檢查;

2、水源衛生防護情況監督檢查;

3、供管水人員健康體檢和培訓情況監督檢查;

4、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情況監督檢查;

5、水質經淨化、消毒情況監督檢查;

6、開展水質自檢情況監督檢查;

7、儲水設備定期清洗消毒情況監督檢查;

8.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服務開展情況監督檢查;

9、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現場

執法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11

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企業的行政檢查

衡山縣衛生健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訂)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四)對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發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31號2016年4月17日第二次修訂)第十二條: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取得批準文件後,方可生產和銷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無批準文件的前款產品。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2007年7月26日起施行)第十二條第二款: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其遵守強製性標準、法定要求的情況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衡山縣衛生健康

涉水產品生產企業

1、所生產的涉水產品持有衛生行政許可批件情況的監督檢查;

2、生產場所及人員衛生狀況的監督檢查;

3、生產原料、生產工藝、產品自檢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4、產品標簽及說明書與實際生產產品一致性情況的監督檢查;

5、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現場

執法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12

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經營單位的行政檢查

衡山縣衛生健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訂)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四)對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意見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發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31號2016年4月17日第二次修訂)

第十二條: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取得批準文件後,方可生產和銷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無批準文件的前款產品。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衡山縣衛生健康

涉水產品經營單位

1、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持有情況監督檢查;

2、市售涉水產品產品名稱、型號和標簽(說明書)中主要技術參數等與衛生許可批件內容一致性情況監督檢查;

3、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現場執法

根據國家、省疾控局製定下發的年度隨機監督抽查工作計劃執行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13

對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行政檢查

衡山縣衛生健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訂)

第九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第三款: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對職業健康風險進行評估,為製定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5號)(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湖南省職業病防治若幹規定》(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編製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監督檢查的對象、時間、內容、方法、頻次和措施,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開展監督檢查,建立監督檢查全過程記錄製度。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實施情況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職業病危害隱患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發現職業病防治相關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處理;沒有相關行政處罰權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在結案後十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麵告知移送部門。

衡山縣衛生健康

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監督檢查;

2、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監督檢查;

3、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監督檢查;

4、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製度落實情況;

5、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監督檢查;

6、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及結果報告和公布情況監督檢查;

7、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配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監督檢查;

8、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後果警示、告知情況監督檢查;

9、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監督檢查;

10、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監督檢查;

11、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係等相關資料的情況監督檢查;

12、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監督檢查。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14

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行政檢查

衡山縣衛生健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訂)

第二十七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4號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11號2023年12月1日修訂)第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製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製主管部門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是否以書麵形式與用人單位明確技術服務內容、範圍以及雙方的責任;(二)是否按照標準規範要求開展現場調查、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現場采樣、現場檢測、樣品管理、實驗室分析、數據處理及應用、危害程度評價、防護措施及其效果評價、技術報告編製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三)技術服務內部審核、原始信息記錄等是否規範;(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是否完整;(五)技術服務過程是否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情況;(六)是否按照規定向技術服務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關信息;(七)是否按照規定在網上公開職業衛生技術報告相關信息;(八)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製主管部門在對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加強對有關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進行延伸檢查。

衡山縣衛生健康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1、對是否以書麵形式與用人單位明確技術服務內容、範圍以及雙方的責任等情況監督檢查;

2、對是否按照標準規範要求開展現場調查、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現場采樣、現場檢測、樣品管理、實驗室分析、數據處理及應用、危害程度評價、防護措施及其效果評價、技術報告編製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等情況監督檢查;

3、對技術服務內部審核、原始信息記錄等是否規範等情況監督檢查;

4、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是否完整情況監督檢查;

5、對技術服務過程是否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情況監督檢查;

6、對是否按照規定向技術服務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關信息等情況監督檢查;

7、對是否按照規定在網上公開職業衛生技術報告相關信息等情況監督檢查;

8、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現場執法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15

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行政檢查

衡山縣衛生健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訂)

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規範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定。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2月28日修訂)

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結合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並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管理。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製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做好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按照備案的類別和項目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情況;

(三)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四)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製情況;

(五)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疑似職業病的報告與告知以及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報告情況;

(六)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每年應當至少組織一次對本轄區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

衡山縣衛生健康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

1、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2、按照備案的類別和項目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情況監督檢查;

3、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監督檢查;

4、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製情況監督檢查;

5、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疑似職業病的報告與告知以及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報告情況監督檢查;

6、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管理情況等監督檢查;

7、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現場執法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16

對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行政檢查

衡山縣衛生健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訂)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職業病診斷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診斷工作的規範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定。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6號)(2021年1月4日起施行)

第三條: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範圍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規章製度建立情況;

(三)備案的職業病診斷信息真實性情況;

(四)按照備案的診斷項目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情況;

(五)開展職業病診斷質量控製、參加質量控製評估及整改情況;

(六)人員、崗位職責落實和培訓情況;

(七)職業病報告情況。

第五十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的監督管理,對職業病鑒定工作程序、製度落實情況及職業病報告等相關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衡山縣衛生健康

職業病診斷機構

1、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2、規章製度建立情況監督檢查;

3、備案的職業病診斷信息真實性情況監督檢查;

4、按照備案的診斷項目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情況監督檢查;

5、開展職業病診斷質量控製、參加質量控製評估及整改情況監督檢查;

6、人員、崗位職責落實和培訓情況監督檢查;

7、職業病報告情況監督檢查;

8、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現場執法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17

對放射診療機構的行政檢查

衡山縣衛生健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訂)

第九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發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2016年1月19日修訂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放射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等情況;

(二)放射診療規章製度和工作人員崗位責任製等製度的落實情況;

(三)健康監護製度和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放射事件調查處理和報告情況。

衡山縣衛生健康

開展放射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

1、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等情況監督檢查;

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監督檢查;

3、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和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監督檢查;

4、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防護設施設備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5、放射衛生安全與質量控製情況監督檢查;

6、放射事件調查處理和報告情況監督檢查;

7、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現場執法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18

對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行政檢查

衡山縣衛生健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訂)

第二十七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衛監督發〔2012〕25號)(2012年4月12日起施行)

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開展個人劑量監測工作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送監測結果。

第二十六條: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跨地域開展相應工作,但應當向服務單位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並接受其監督檢查。跨地域開展個人劑量監測服務的,監測結果報服務單位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衡山縣衛生健康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1、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2、持有資質證書及按照資質認可範圍開展放射衛生技術服務的工作情況監督檢查;

3、開展放射衛生技術服務的工作規範性情況監督檢查;

4、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5、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現場執法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19

對公共場所衛生的行政檢查

衡山縣衛生健康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987年4月1日發布並實施,2024年12月6日第三次修正)

第四條第二款:"衛生許可證"由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製部門簽發。

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訂)第五十三條笫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六)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製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衡山縣衛生健康

賓館、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室內體育場(館)、遊泳場(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商場(店)、書店;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潔等相關情況

現場檢查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20

對學校衛生工作的行政檢查

衡山縣衛生健康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衛生部令第1號(1990年6月4日發布並實施)

第四條: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八條: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衛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其職責是:

(一) 對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選址、設計實行衛生監督;

(二) 對學校內影響學生健康的學習、生活、勞動、環境、食品等方麵的衛生和傳染病防治工作實行衛生監督;

(三) 對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實行衛生監督。

衡山縣衛生健康

普通中小學、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高等學校

對學校的教學環境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控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學校落實學生健康監測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現場檢查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21

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工作的行政檢查

衡山縣衛生健康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衛生部、教育部令第76號)(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作為公共衛生服務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衛生監督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對托幼機構的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預防和控製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衡山縣衛生健康

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托兒所、幼兒園

托兒所、幼兒園的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預防和控製等

現場檢查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22

對餐飲具集中消毒企業衛生工作的行政檢查

衡山縣衛生健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條: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並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消毒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7號發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8號2017年12月26日第二次修訂)

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主管全國消毒監督管理工作。

衡山縣衛生健康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

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餐飲具進行衛生監督抽檢;

依法查處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規範的行為。

現場檢查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說明:

1、本清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2、嚴禁本係統行政執法機關(含所屬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對同檢查對象進行重複行政檢查。

3、行政檢查計劃與國家、省疾控局製定下發的年度隨機監督抽查工作計劃相衝突時,按照上級行政部門檢查計劃進行調整。

4、本機關對於未列入清單的涉企行政檢查事項律不得實施行政檢查;違規實施的,企業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相關閱讀: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