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辦發〔2024〕17號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衡山縣加強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實施方案》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省市垂直管理單位:
《衡山縣加強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6月6日
衡山縣加強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做好見義勇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湖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縣工作實際,現就加強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製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發揮思想、榜樣、政策、法治、道德、輿論、社會、組織等"八大力量",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的見義勇為工作,完善見義勇為評選表彰工作,讓見義勇為成為新時代社會風尚,為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衡山、法治衡山匯聚強大正能量。
二、組織機構
成立見義勇為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和獎勵。由縣委副書記、縣委政法委書記謝斌任組長,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王威任副組長,縣委宣傳部、縣委政法委、縣財政局、縣教育局、縣民政局、縣衛健局、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縣公安局、縣人社局、縣殘聯、縣司法局、縣住建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委政法委內),由縣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工作。
三、目標任務
(一)完善行為確認政策
1. 明確行為確認範圍。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人員,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依法實施的下列行為,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
(1)製止正在實施違法犯罪的行為;
(2)抓獲或者協助有關機關追捕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3)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參與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4)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的其他行為。
對保安員、輔警、治安聯防員、戶口協管員、交通協管員等負有約定義務的人員不顧個人安危,與違法犯罪分子英勇搏鬥或者實施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可以結合其職責義務、行為效果、危險程度、後續權益保障等因素綜合予以考慮。
2. 規範行為確認程序。規範申報、審核、評議、公示和監督程序,吸納有關部門和公眾共同參與,提升確認公信力。
(1)行為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自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行為發生地、行為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縣委政法委申報見義勇為行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一年內提出的,可以酌情延長。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縣委政法委舉薦見義勇為行為。見義勇為行為沒有申報人、舉薦人的,縣委政法委可以依職權直接辦理。
(2)縣委政法委應當在受理見義勇為行為申報、舉薦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提出意見,按程序報縣人民政府確認,縣人民政府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決定。
縣委政法委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涉及治安、刑事案件的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應當有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見義勇為行為的受益人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人員提供見義勇為行為證據或者其他有關情況。
(3)縣人民政府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的,應當將見義勇為人員名單及主要事跡向社會公示,並向見義勇為行為人或者其近親屬出具見義勇為行為確認書。因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安全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不予公示。
(二)完善表彰獎勵政策
1. 明確表彰獎勵主體。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授予相應的榮譽;見義勇為行為符合上級人民政府表彰、獎勵條件的,由縣委政法委逐級上報。
2. 健全相應獎勵機製。事跡比較突出的,由縣人民政府給予三千元以上的獎金。見義勇為人員符合嘉獎、記功、授予勞動模範或者先進工作者等行政獎勵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獎勵。鼓勵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和基層組織對本單位、本轄區內的見義勇為人員給予獎勵,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見義勇為人員進行捐助。
(三)完善權益保障政策
1. 建立幫扶長效機製。各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機製,在就業、入伍、入學、轉業(退伍)安置、住房等方麵,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見義勇為人員。
2. 推行醫療保障機製。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應當及時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者拖延,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見義勇為人員負傷優先救治"綠色通道",鼓勵醫療機構減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救治期間的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條件的應享受相關待遇。
3. 完善法律保護機製。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致使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保護。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公安、監察等有關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見義勇為人員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見義勇為人員負傷、致殘、死亡,有加害人的,加害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有受益人的,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補償。因見義勇為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四)完善撫恤補助政策
加強對見義勇為負傷、致殘、死亡人員及其家屬的撫恤優待,完善撫恤待遇的申報、認定和落實製度,推動見義勇為傷亡人員撫恤與烈士、因公犧牲、工傷等政策的銜接配套。
因見義勇為負傷致殘人員,屬於民政等部門評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殘疾等級,落實相關待遇。
因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符合烈士條件的,應當追認為烈士。
見義勇為死亡人員以及因見義勇為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子女在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就讀期間,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助學金、獎學金,對寄宿學生補助生活費;在公辦高中(含中職)就讀期間減免學費,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助學金、獎學金。鼓勵民辦學校對前述人員減免相關費用。
因見義勇為傷亡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納入社會救助體係,落實相關待遇,基層組織和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扶助。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見義勇為工作,健全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政法協調、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見義勇為工作格局,嚴格落實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的相關製度,整合各類資源,加大資金保障力度,切實為見義勇為人員解決後顧之憂。
(二)強化責任落實。各鄉鎮、各相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嚴格對照《條例》,結合實際,開展見義勇為調查核實、事跡確認、宣傳報道、表彰獎勵、典型推薦等工作,從嚴從細從實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
(三)強化督導問責。要加強對見義勇為工作的督查督辦,確保見義勇為人員的權益保護落到實處。對在見義勇為確認、表彰工作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貪汙挪用專項資金的,將根據有關法紀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對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表彰、獎勵和撫恤的,由原確認機關核實後依法撤銷其榮譽稱號,追繳獎金、撫恤金和其他相關費用,取消相應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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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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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6月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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