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
根據《中共衡山縣委 衡山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衡山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山發[2015]2號)和《中共衡山縣委 衡山縣人民政府關於衡山縣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山發[2015]3號),設立衡山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為縣人民政府直屬正科級事業單位。
一、職能轉變
取消、下放、調整、增加由縣人民政府公布予以變動的有關職責。
二、主要職責
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設理事會和監事會。
(一)理事會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市、縣黨委政府及全國供銷總社等有關供銷社改革發展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依法製定全縣供銷合作社係統改革和發展規劃並組織指導實施;負責對全縣供銷社係統的指導、協調、監督、服務、教育培訓。
2、負責建設全縣農村現代商品流通體係。主要發展農業生產資料、農村日用消費品(含圖書、藥品)、農副產品購銷、再生資源(含報廢車輛)回收利用和農村電子商務五大經營服務網絡;負責組織實施新網工程、農業綜合開發供銷合作總社新型合作示範項目建設。
3、負責構建縣政府主導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係和城鄉綜合服務體係建設。實施惠農綜合服務工程,建立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係,創新農業生產服務方式和手段;完善農產品現代流通服務體係,提升農產品流通服務水平;健全城鄉社區服務體係,打造城鄉社區綜合服務平台;構建農村合作金融服務體係,開展農村合作金融服務;構建縣、鄉、村三級上下貫通的惠農綜合服務體係。
4、負責全縣供銷合作社基層組織體係建設,實施基層組織建設工程。推進縣供銷社機關規範性建設,優化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多種形式發展、改造、壯大鄉鎮基層供銷社;參加村級(社區)綜合服務社建設。
5、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社係統做大做強社有企業,培育參股控股各類龍頭企業,推進社有企業健全現代企業製度;推動社有企業參與農業產業化、標準化示範和農業技術研發推廣等項目。
6、組織和引領縣域內農村合作經濟發展,引導規範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及聯合社、行業協會、農產品經紀人隊伍。
7、根據縣人民政府授權,承擔化肥、農藥、棉花、食用油等重要物資的國家和地方政府儲備及救災物資儲備等任務;會同有關部門參與全縣農村商品流通及市場體係建設的規劃編製及修訂;參與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煙花爆竹行業的市場管理;參與管理指導全縣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市場體係建設。
8、指導和監督全縣供銷社係統的資產管理,依法維護供銷社的合法權益。
9、指導全縣供銷社係統的科技開發和有關科技成果的轉化及推廣工作,推進科技興社。
10、研究製定縣供銷社及所屬單位人事、財務、資產的管理製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供銷社係統人才隊伍建設。
11、承接縣政府在農業社會化服務、農產品流通、農村電子商務、農村合作金融、農村精準扶貧等領域轉移的為農服務職能。
12、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社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監事會主要職責
1、監督理事會對本社《社章》、縣社決定以及全國總社、省社、市社決議和指示的執行情況;
2、監督理事會對國家有關法律、法令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3、監督理事會對國家委托的、縣委縣政府和上級社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
4、監督社有資產管理、財政資金使用和企業重大投資等情況;
5、指導全縣供銷係統監事會工作,協調所屬公司、基層社、專業合作社的監事會機構建設,推動係統工作規範開展;
6、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建議;
7、承辦縣委、縣政府、上級社監事會和縣社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設5個內設機構、1個二級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承擔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及報告、重要材料和重要文件的起草;組織對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負責文秘、文電、機要、檔案、上傳下達、接待服務、政務信息、宣傳報導、史誌、督查和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的行政後勤工作,抓好機關的物業管理、文明衛生和作風建設;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政工股(加掛信訪接待室牌子)
負責製定本係統勞動人事管理製度;負責幹部職工的考察、考核、任(聘)免、獎懲、民主評議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及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及服務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及黨組織建設;負責普法教育、職業培訓和成人教育等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幹部職工隊伍建設;負責退休人員安置、管理工作;負責本係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信訪維穩工作;負責本係統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財務統計股(加掛社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牌子)
組織實施國家有關財稅、信貸法規製度;負責本係統財務管理辦法的製定和實施;負責全係統財務計劃的製訂、實施以及檢查、考核;負責項目申報財務資料的編製、複核及項目資金管理監督;負責匯總編報本係統的會計統計報表;負責本係統會計統計人才的管理工作;負責全係統商品流轉計劃的製訂、實施和統計報表的編製;負責全係統的增收節支、業務指標分解落實及管理考核;負責社有資產的管理;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合作發展股
負責製訂全係統內外貿易及生產科技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指導和協調全係統農資、農副產品、日用工業品、廢舊物資、電子商務等經營服務工作;負責全係統農藥、化肥、報廢車輛等各類主管業務的行業管理和市場管理;負責吸收發展成員社,培育各類控股、參股龍頭企業,創辦、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指導社有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基層社、協會等的經營和管理;組織直屬企業招商引資、外經外貿、經濟協作業務活動;指導全係統農業開發、新網工程、科技等項目的立項、申報、實施等工作;指導抓好基層組織體係和服務體係建設,探索建立適應“三農”特點的合作金融業態;負責全係統生產安全、消防安全工作;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監審股(加掛監事會辦公室和法律服務室牌子)
負責監事會日常工作,抓好監事會工作的具體落實和督查督辦工作;圍繞供銷社重大問題和中心工作,組織開展調查研究,當好參謀;負責監事會有關文件、規劃、總結、報告、製度等資料撰寫及審核工作;負責全縣供銷社監事會機構協調工作,加強協調、交流、指導和服務;負責社情民意工作;依法對縣供銷社全資和控股企業開展經濟效益審計、財務收支審計、資產管理審計、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和其他專項審計;會同有關部門對本係統違反財經紀律和經濟違法問題進行專項審計處理工作;負責法律谘詢與服務、法規執行監管、合同和協議書審核工作;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衡山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管理服務中心
製定並組織實施全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規劃,組織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行業協會、農村綜合服務社、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社、構建農村新型合作綜合服務平台,為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組建、注冊、變更、統計提供服務;指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建立健全各項規章製度,規範完善財務管理和盈虧返還,完善銷售與積累機製;圍繞地方特色農產品,引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標準化生產基地,開展農產品質量認證,注冊農產品商標;引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加強合作與聯合,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業綜合開發;提供綜合服務窗口,展示推介全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成果,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開展培訓和交流活動,提供政策、產品供求和市場動向等信息搜集和發布服務,提供法律谘詢和維權服務;受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承接涉農部門轉移的為農服務職能,參與政府相關扶持項目申報、補貼測算、審核、發放、評估、監督等工作。
監事會按有關規定設置。機關工會按《工會法》設置,工會主席按內設機構股室負責人對待。
四、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
核定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機關全額撥款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編製為18名,其中:理事會主任1名,監事會主任1名,理事會副主任3名,股室負責人5名,二級機構負責人1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衡山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衡山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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