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公平競爭審查製度落實,防止和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製度環境和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切實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係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製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和《公平競爭審查製度實施細則(暫行)》的有關規定,經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在全鎮建立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受理回應機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立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受理回應機製的重要意義
建立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受理回應機製,是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落實公平競爭審查製度的要求,是地方政府和部門及時糾正排除、限製競爭的政策措施的“催化劑”,更是防止政府過度和不當幹預市場、保障資源配置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的“助力器”。
二、工作流程及職責分工
按照“誰製定、誰負責”和“公正、高效”的原則建立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受理回應機製,依法保障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一)接收渠道。應當依托現有的12315熱線電話及投訴舉報平台以及來信來訪等渠道接受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聯席會議辦公室收到投訴舉報,應當及時分送相應的政策製定部門。
(二)受理範圍。單位和個人就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製定的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議”形成的具體政策措施存在應審未審、違反審查標準出台等情形進行的投訴舉報。
(三)受理主體
1.按照“誰製定、誰受理”的原則,由政策措施的製定機關受理相關投訴。其中,對機構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投訴的,原政策措施製定部門被撤銷或職權已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負責受理;部門代擬起草以政府或政府辦名義出台的,由擬文部門負責受理;政策措施由多個部門聯合製定出台的,由牽頭部門負責受理。
2.鎮政府應當受理對下屬部門關於公平競爭審查的投訴舉報。
3. 投訴舉報人向政策製定機關的同級聯席會議辦公室投訴舉報的,由同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分送政策製定機關受理;投訴舉報人向政策製定機關的上級聯席會議辦公室投訴舉報的,由上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分送下級聯席會議辦公室處理。
4.單位和個人舉報政策措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由聯席會議辦公室接受並逐級上報至縣市場監管局反壟斷執法機構。
(四)投訴舉報處理。受理機關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按照《公平競爭審查製度實施細則(暫行)》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1.政策措施應審未審的,應及時補審。
2.政策措施違反審查標準出台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停止執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停止執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向社會公開。
3.屬於例外規定的,應當向投訴舉報人作出解釋說明,並逐年評估適用例外規定的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實施期限到期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
(五)結果回應。按照“誰處理、誰回應”的原則,受理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實名投訴舉報人,並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向社會公開相關處理決定。
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分送的投訴舉報,受理單位應書麵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反饋處理結果。
(六)保密規定。受理機關不得將舉報人個人信息、舉報辦理情況等泄露給被舉報人或者與辦理舉報工作無關的人員。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明確工作職責。各聯席會議成員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回應機製對全麵落實公平競爭審查製度的積極作用,進一步明確承擔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受理回應工作的機構和人員,細化工作流程,落實工作責任,在接到投訴舉報後及時作出處理和回應。
(二)加強工作銜接和溝通配合。投訴舉報受理回應工作覆蓋麵廣、涉及部門多。各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和工作銜接,避免推諉扯皮和無故拖延。同時,要加強學習交流,不斷提升對投訴舉報處理回應的能力和工作質量。
(三)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組織協調作用。鎮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做好統籌協調工作,對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及時組織研究協調,並認真收集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情況,定期梳理、分析、通報。各部門在受理回應投訴舉報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或相關建議,要及時向本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反饋,以促進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受理回應機製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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