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R-2023-01011
山政辦發〔2023〕66號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衡山縣公路建築控製區內修建建築物
和地麵構築物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相關單位:
《衡山縣公路建築控製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麵構築物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2日
衡山縣公路建築控製區內修建建築物和
地麵構築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路建築控製區的管理,杜絕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違法修建建築物和地麵構築物的現象發生,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國、省、縣、鄉道(以下統稱公路)建築控製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管理。
第三條 公路建築控製區由縣人民政府按以下標準劃定:從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
第四條 縣交通運輸局主管公路建築控製區管理工作;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以縣交通運輸局名義履行公路建築控製區內的監管執法職責。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在受理村民建房申請時,應告知村民不得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發現村民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違法行為應及時勸阻,並向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將該案件移送縣交通運輸局。
鄉鎮人民政府不得為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違法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村民辦理審批手續。
鄉鎮人民政府應配合縣交通運輸局在公路建築控製區的監管執法工作。
第六條 縣自然資源局不得為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違法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村民辦理權屬登記。
第七條 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縣林業局、縣城管執法局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負責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麵構築物的相關管理服務工作。
第八條 聯審聯批製度
行政相對人向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提交在公路兩側建房申請時,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組織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路政執法中隊現場進行核查。如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則簽字蓋章通過申請,允許建房;如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則駁回申請,同時書麵告之理由。
第九條 日常巡查製度
(一)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路政執法中隊對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國、省、縣、鄉道巡查天數每月應不少於15天。
(二)鄉鎮人民政府應明確巡查人員、製定巡查計劃,確保及時發現轄區內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違法修建建築物和地麵構築物的行為。
第十條 信息反饋機製
(一)縣、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應建立微信工作群,加強信息反饋。
(二)縣交通運輸局應將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違法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案件抄告屬地鄉鎮人民政府。
(三)鄉鎮人民政府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涉嫌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違法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行為時,應將該案件移送縣交通運輸局。
第十一條 投訴舉報製度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交通運輸局應對外公布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違法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投訴舉報電話。
鄉鎮人民政府接到群眾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受理。經核實未發現違法行為的,直接答複舉報人或投訴人;經核實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縣交通運輸局。
縣交通運輸局接到群眾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受理。經核查未發
現違法行為的,直接答複舉報人或投訴人;經核實屬於違法行為的,
應立案依法依規進行行政處罰,並將該案件抄告屬地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 聯席會議製度
聯席會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交通運輸局主要領導主持,並邀請縣自然資源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林業局、縣城管執法局等相關主管部門參會。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應依法依規履職,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鄉鎮人民政府與縣交通運輸局明確聯席會議聯絡人,指定專人負責對接聯絡工作。
聯席會議應每季度召開一次,也可視工作需要即時安排召開。對於情況清楚、意見明確的一般事項,聯席會議也可以采取會簽的形式決定;對於重大事項也可以采取“一事一議”。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麵構築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組織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築者、構築者承擔。
第十四條 拒絕、阻礙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十六條 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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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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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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