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R-2023-01001
山政辦發〔2023〕5號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衡山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
《衡山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月7日
衡山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農村土地經營權(以下簡稱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加強我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保障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業農村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製度,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遵循依法、自願、有償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
土地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及其農業用途,確保農地農用,優先用於糧食生產,嚴禁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
第四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因地製宜、循序漸進,把握好流轉、集中、規模經營的度,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綜合考慮人均耕地狀況、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等因素,防止脫離實際、違背農民意願,片麵追求超大規模經營的傾向。創新規模經營方式,積極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和企業公司等規模經營主體。
第二章 流轉當事人
第五條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內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經營權是否流轉,以及流轉對象、方式、期限等。
第六條 承包方自願委托發包方、中介組織或者他人流轉其土地經營權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並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簽字或者蓋章。
沒有承包方的書麵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
尊重農民在流轉中的主體地位,村級組織隻能在全體農戶書麵委托的前提下才能組織統一流轉,禁止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農戶承包地集中對外招商經營。
第七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應當為具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八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方式、期限、價款和具體條件,由流轉雙方平等協商確定。流轉期限屆滿後,受讓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續約的權利。
第九條 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土地,禁止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禁止借土地流轉之名違規搞非農建設,禁止閑置、荒蕪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嚴禁破壞、汙染、圈占閑置耕地和損毀農田基本設施,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非法取土等破壞耕作層的行為,禁止擅自將耕地"非農化"。
利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稻漁、稻蝦、稻蟹等綜合立體種養,應當以不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為前提,溝坑占比要符合稻漁綜合種養技術規範通則標準。
第十條 受讓方將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再流轉以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的,應當事先取得承包方書麵同意,並向發包方備案。
發包方對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受讓方再流轉土地經營權以及承包方、受讓方利用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的,應當辦理備案,並報告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經承包方同意,受讓方依法投資改良土壤,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及農業生產中直接用於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時,受讓方有權獲得合理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可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中約定或者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章 流轉方式
第十二條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出租(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經營權,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入股,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經營權作價出資,成為公司、合作經濟組織等股東或者成員,並用於農業生產經營。
第十三條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第十四條 承包方自願將土地經營權入股公司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可以采取優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風險。公司解散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方。
第四章 流轉合同
第十五條 流轉合同參照《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示範文本)的格式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第二輪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麵流轉合同,並向發包方備案。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各備案一份。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麵合同。
第十六條 承包方委托發包方、中介組織或者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者其書麵委托的受托人簽訂。
第十七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聯係方式等;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四至、麵積、質量等級、土地類型、地塊代碼等;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或者股份分紅,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八)合同到期後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
(十)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二)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
(三)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
(四)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受讓方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章 流轉管理
第十九條 縣農業農村局應加強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和業務指導。督促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或者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立健全運行規則,規範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政策谘詢、信息發布、合同簽訂、交易鑒證、權益評估、融資擔保、檔案管理等服務。鼓勵受讓方發展糧食生產,鼓勵和引導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等)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根據本縣的自然經濟條件、農村勞動力轉移情況、農業機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導受讓方發展適度規模經營,防止壘大戶。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和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向達成流轉意向的雙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並指導簽訂。流轉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台賬,及時準確記載流轉情況,對土地經營權流轉有關文件、資料及流轉合同等進行歸檔並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風險防範製度,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風險防範意識,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及時查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依法建立分級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製度。審查審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讓主體與承包方就流轉麵積、期限、價款等進行協商並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涉及未承包到戶集體土地等集體資源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
(二)受讓主體按照分級審查審核規定,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流轉意向協議書、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證明、流轉項目規劃等相關材料。
(三)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專家等,采取書麵報告和現場查看等方式,對流轉土地企業(組織或個人)的主體資質、土地用途、農業經營能力、既往流轉合同履行、經營風險防範以及經營項目是否符合糧食生產等產業規劃等進行審查審核,並於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審核意見。對流轉麵積超過2000畝或者涉及整村整組流轉的,要重點審查。
(四)審查審核通過的,受讓主體與承包方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要指導使用流轉合同示範文本。未按規定提交審查審核申請或者審查審核未通過的,不得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備案管理:
土地經營權流轉登記備案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分級備案製度。
(一)備案標準。單個企業(組織或個人)流轉土地經營權麵積在2000畝以下的,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流轉麵積超過2000畝以上(含2000畝)的,報省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各鄉(鎮)政府每季度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登記情況報縣農業農村局。
(二)備案事項。包括企業(組織或個人)的基本情況、土地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複印件、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等內容,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還應提供流轉土地資格審查項目審核的申請、鄉(鎮)資格審查項目審核意見。對流轉麵積超過2000畝或涉及整村整組流轉的,要作為備案重點。除上述備案內容外,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流轉的同時,須備案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戶委托村集體流轉委托書、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同意流轉的會議決議。
(三)備案程序。在流轉合同簽訂或鑒證並經村民委員會公示無異議後,流入方應於5個工作日內,按照備案內容要求到鄉(鎮)人民政府備案登記。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將備案資料按照一件一檔的要求做好台賬歸檔管理。
(四)備案方式。推行土地流轉合同電子和紙質雙備案製度。
(五)備案要求。鄉(鎮)人民政府每年要對工商資本流轉農村土地備案情況進行一次專項檢查,摸清狀況,補充備案。工商資本流轉農村土地情況發生變化的,要及時變更備案事項。
第二十四條 禁止工商資本損害農民權益、搞非農建設和影響耕地保護。嚴禁工商資本擅自改變耕地用途、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嚴禁工商資本借政府或基層組織名義,通過招商引資、下指標、定任務等方式強迫農戶流轉農村土地或整村整組流轉土地。工商資本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在流轉農村土地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未經承包農戶同意,不得再流轉。
第二十五條 工商資本流轉農村土地應先付租金、後用地。對整村組土地經營權流轉麵積較大、涉及農戶較多、經營風險較高的項目,流轉雙方可以協商按照一定時限或按一定比例設立風險保障金,租賃合同期滿租賃者無違約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退還。鼓勵保險機構為土地經營權流轉提供流轉履約保證保險等多種形式保險服務。
第二十六條 對失信流轉農村土地企業要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向社會公示,並啟動聯合懲戒機製。特別對擅自改變農業用途、嚴重破壞或汙染流轉土地等違法違規行為,一經發現,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對流轉農村土地利用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合同約定的企業(組織或個人),流出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解除流轉合同,並要求賠償。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提供服務的,可以收取適量管理費用。收取管理費用的金額和方式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和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三方協商確定。管理費用應當納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主要用於農田基本建設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二十八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進行調解。
當事人不願意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承包方、土地經營權人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製止,並有權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
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是指在承包方與發包方承包關係保持不變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內將土地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流轉土地經營權,其流轉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衡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試行。
附件: 1. 關於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公示
2. 衡山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資格審查表
3. 衡山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備案書
4. 衡山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登記簿
5.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示範文本)
6. 農村土地經營權入股合同(示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