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縣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局行政執法公示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實施行政執法公示製度,提高行政執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監督依法行政,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工作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行政執法公示是指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局的執法機構、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三條 局在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製、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行為中全麵推行行政執法公示製度,著重在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收費三方麵推行。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製度,明確公示的內容和方式,規範公示的標準和格式,並嚴格按規定進行公示,實現行政執法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政相對人監督。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審查機製,對擬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由局辦公室進行審查。對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由局辦公室依法報政府法製部門或者保密管理部門確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本局的行政執法公示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二章 公示公開內容

第一節 事前公開內容

第五條 事前公開主要是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依據、程序、監督方式、救濟渠道等信息,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和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動態調整。具體包括下列事項:

(一)執法主體。公示執法機構的名稱、職責分工、管轄範圍、執法區域等。

(二)執法人員。公示行政執法人員姓名、所屬機構、職務、執法證件號碼和執法範圍等。

(三)執法依據。公示行政執法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等。

(四)執法權限。公示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職權範圍。行政收費應公開事項名稱、標準、依據等。

(五)執法程序。公示各類執法行為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編製並公示各類執法行為流程圖。

(六)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公示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的依據、主體、內容、方式、比例、頻次等。

(七)救濟途徑。公示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以及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

(八)監督舉報。公開本機關監察機構地址、郵編、電話、郵箱及受理反饋程序,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舉報。

 

第二節 事中公示內容

第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應當佩戴或者出示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並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行政處罰涉及重大違法案件,可能影響公民、法人等其他群體的權益或社會穩定的,應當在立案後通過公示載體及時將查處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進行公示。

第七條 在政務大廳主動公示行政許可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許可條件、申請材料清單、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證照發放、谘詢渠道、投訴舉報、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辦理程序等。

第三節 事後公開內容

第八條 本局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結果)、雙隨機檢查結果等,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一律公開。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包括執法對象、執法方式、執法內容、執法決定(結果)、執法機關等內容。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不予公開:

(一)行政相對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的執法信息;

(五)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認為不適宜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決定(結果)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公示公開載體

第十條 按照“誰執法、誰公開”的原則,以網絡平台為主要載體,以政府文件、新聞媒體、辦公場所等為補充,不斷拓展公開渠道方式,全麵、準確、及時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網絡平台主要包括衡山縣黨政門戶網站和局門戶網站、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網絡平台、信用信息係統、微信、短信、智能手機應用程序等,建立與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網絡平台的數據交換機製。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報、信息簡報、法規文件匯編等。

新聞媒體主要包括新聞發布會、聽證會、座談會、報刊、廣播、電視等。

辦公場所主要包括政務中心等。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考核製度,出台行政執法獎勵辦法,加強對行政執法公示製度推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責任追究製度,出台行政執法過錯追究辦法。對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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