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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依法行政,規範綜合行政執法行為,保證執法人員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預防和及時糾正行政執法過錯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安監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不具備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或者違法授權、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處罰的;
(五)使用、丟失或者損壞扣押的財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六)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的,或罰沒收入與工作人員績效、福利掛鉤的;
(七)違反有關規定,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八)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九)對應當予以製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製止、處罰的;
(十)未依法告知被處罰人法定權利和途徑的;
(十一)其他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采取行政強製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不具備實施行政強製措施主體資格實施行政強製措施的,或違法授權實施行政強製措施的;
(二)無法定依據采取行政強製措施的;
(三)違法限製公民人身自由的;
(四)違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滯留等強製措施的;
(五)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時限采取行政強製措施的;
(六)違法采取行政強製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權或者財產權受到損害的;
(七)其他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強製措施的。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承辦人未經審核人、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具體行政執法行為,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發生的,負直接責任。
承辦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審核人、批準人不能正確履行審核、批準職責,致使行政執法過錯發生的,負直接責任。
承辦人不依照審核、批準的內容實施具體行政執法行為,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發生的,負直接責任。承辦人提出方案或意見有錯誤,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批準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審核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經批準人批準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批準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經集體研究、認定致使行政執法過錯發生的,決策人、持讚同意見的人負直接責任。
承辦人不履行規定職責的,負直接責任。
審核人或者批準人指令承辦人不履行規定職責的,作出指令的人員負直接責任。審核人作出的指令經批準同意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兩人以上故意或過失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按其個人在行政執法過錯中所起的作用確定責任。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種類:
(一)書麵告誡;
(二)責令作出書麵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調離工作崗位;
(五)責令辭職、辭退、解聘;
(六)行政紀律處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並采用,也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采取其他追究方式。
行政執法過錯行為構成違紀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情節輕微、造成損害後果或者影響較小的,屬一般過錯;
情節嚴重、造成損害後果嚴重或者影響較大的,屬嚴重過錯;
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損害後果特別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屬
特別嚴重過錯;受到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年度考核等次:
(一)受到過錯責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二)一年內犯一般過錯兩次,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
(三)受到警告、記過處分的,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
(四)受到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一)故意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發生的;
(二)拒絕糾正過錯的;
(三)幹擾、阻撓行政執法過錯調查的;
(四)對控告人、檢舉人、投訴人打擊報複的;
(五)其他應當從重處理的。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處理:
(一)積極配合調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二)主動糾正錯誤,有效製止損害後果擴大的;
(三)其他應當從輕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主動發現過錯並及時糾正,未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二)行政執法相對人弄虛作假,致使農業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無法作出正確判斷的;
(三)出現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執法過錯發生的;
(四)其他應當不予追究的。
因行政執法過錯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並涉及賠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追究過錯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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