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專題專欄 > 行政執法三項製度改革專欄 > 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
第一條為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製審核,規範和監督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衡山縣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辦法》規定,結合本局工作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社會涉及麵廣,專業性強,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製、行政檢查四類行政執法決定。
第三條二級機構應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製定本局的《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辦法操作細則》,報縣局政策法規股備案。
第四條縣局結合本局擔負行政執法責任的執法類別、執法層級、本縣實情、涉及金額,以及對國家、社會、行政相對人的影響等因素,確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範圍,製定以下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目錄,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一)對公民處以五萬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款,或者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達到與上述罰款相同數額的案件;
(二)罰款、沒收同時實施的,對公民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合計五萬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計十五萬元以上處罰的案件;
(三)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營業、責令停止廣告業務的、吊銷、收繳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或相關證照的;
(四)非緊急情況下實施的查封生產經營場所或查封、扣押用於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將直接造成當事人停產停業的行政強製措施;
(五)非緊急情況下實施的查封、扣押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產品或原材料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的行政強製措施;
(六)啟動聽證程序擬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七)各執法機構編製的行政檢查計劃;
(八)局長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認為有必要列入重大執法決定的其他情形。
緊急情況下實施強製措施,不需要法製審核,但是必須在報批的《有關事項審批表》中對需要緊急情況下采取強製措施的必要性和合法性進行說明並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五條本細則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是指縣局政策法規股在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作出前,對其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未經政策法規股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不得作出。
第六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由兩名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法律專業背景,與法製審核任務相適應的法製審核人員開展初審、複審。必要時可以聽取法律顧問對重大執法決定的意見。
第七條重大執法決定作出前,由承辦機構的負責人進行初審,初審通過並出具初審文書後,承辦機構將相關材料報政策法規股審核。
第八條縣局負責執法事項的承辦機構向政策法規股報送行政執法處理意見,應當在執法期限屆滿10個工作日前報送,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案件來源和立案審批情況;
(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三)調查取證情況,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筆錄、勘驗筆錄、鑒定意見或專家論證意見等,經過聽證的,還需提交聽證材料;
(四)行政執法程序的遵循情況及相關記錄;
(五)行政執法決定代擬稿,相關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六)涉及行政裁量權的,提交行政裁量權基準及理由說明;
(七)其他相關材料。
涉及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承辦機構必須通過湖南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管理係統辦理,按照辦案過程如實體現行政處罰程序。
承辦機構送報材料不齊備的,法規股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交。承辦機構補充材料後仍不齊備的,政策法規股不予受理。
第九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在本機關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
(二)執法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執法資格;
(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當;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是否準確;
(六)行政裁量權運用是否適當;
(七)行政執法文書的製作是否規範;
(八)一般程序案件是否錄入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管理係統;
(九)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以書麵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可以調閱相關資料,並向執法人員和行政相對人等核實情況。
第十一條政策法規股對執法承辦機構的處理意見進行審核後,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麵意見:
(一)執法承辦機構的處理意見經審核合法合理的,出具同意報批意見;
(二)超出本機關職權範圍的,依法提出移送意見;
(三)定性錯誤、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不準確、行政裁量權運用不當的,提出變更或補充意見;
(四)行政程序違法的,提出補正或終止意見;
(五)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重新調查或終止意見;
(六)執法文書不規範的,提出補充或更正意見。
第十二條政策法規股收到執法承辦機構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情況緊急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複雜的,經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2個工作日。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所列審核期限自執法承辦機構提交完備的送審材料之日起計算。政策法規股將處理意見提交專家論證的期限不計算在內;政策法規股向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核實情況期限不計算在內。
第十三條政策法規股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製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意見書,一式兩份,一份連同案卷材料回複執法承辦機構,一份留存本機構歸檔。
第十四條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由政策法規股工作人員審核後,由業務承辦機構報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或者提交局長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
外聘法律顧問參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律審核的,應當提交書麵意見。政策法規股應當對法律顧問提交的書麵意見進行複核,在此基礎上形成政策法規股的正式審核意見。
業務承辦機構對法規科出具的審核意見不讚成的,可以向分管法製負責人申請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論證,經過專家論證後仍然不能達成一致的,提交本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專家論證會的組成形式和成員、議事規則根據縣政府法製辦的相關文件另行發文確定,專家論證會尚未成立之前,直接提交本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縣局對本係統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工作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縣局政策法規股可以會同政工人事股采取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離崗培訓、暫扣行政執法證等措施進行問責;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行政執法證,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執法承辦機構報送重大行政執法案件審核材料時,弄虛作假、瞞報漏報、故意拖延報送材料的;
(二)法製機構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案件材料時,不依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出具意見,或者因故意、重大過失出具錯誤意見的。
機關負責人未經法製審核或者不采納法製機構審核意見,擅自批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因此造成辦案錯誤或者引發國家賠償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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