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實施細則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為,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住建部令第34號)《衡陽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辦法》(衡政辦發〔2017〕23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是指以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名義作出行政處罰、行政強製、行政檢查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法製機構對擬做出的決定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核的活動。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進行法製審核,未經審核的,不得作出執法決定。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法製機構是指局宣傳法製股。

第三條 下列事項屬於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二)直接關係行政管理相對人或他人重大權益,擬對當事人處一萬元以上罰款或吊銷許可證件決定的;

(三)需經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四)除立即代履行、加處罰款和滯納金以外的行政強製措施;

(五)案件情況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製審核的。

其他行政執法決定,本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認為需要法製審核的,法製機構可以對其進行審核。

第四條 案件承辦機構應當在調查終結後做出行政執法決定前,將屬於本細則規定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法製機構進行審核。

第五條 案件承辦機構在送審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調查終結報告;

(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的情況說明;

(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代擬稿;

(四)相關證據資料;

(五)經聽證或者評估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或者評估報告;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六條 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案件基本事實;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裁量基準的情況;

(三)行政執法機關主體資格及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四)調查取證和聽證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主要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機關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是否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情形;

(三)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範、齊備;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八)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八條 法製機構在審核中,有權調閱被審核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以對當事人和執法人員進行詢問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九條 法製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後,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麵意見或建議:

(一)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重新調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意見;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準確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重新調查或者補充意見;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補正或者終止意見;

(五)超出本機關管轄範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六)執法文書不規範的,提出補充或者更正意見。

第十條 法製機構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情況緊急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複雜的,經分管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2個工作日。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法製審核後,由案件承辦機構根據案情實際提交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或者集體研究。

第十一條 案件承辦機構不同意法製審核意見的,可以書麵申請法製機構複審一次。經複審,仍不同意法製審核意見的,可以向分管負責人申請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論證,經專家論證後仍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及時提請本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法製機構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製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意見書》一式兩份,一份連同案卷材料交由承辦機構入卷歸檔,一份由法製機構留存。

第十三條 案件承辦機構的承辦人員、法製機構的審核人員以及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負責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對負有領導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與現行製度相衝突的,以本細則為準。



衡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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