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專題專欄 > 行政執法三項製度改革專欄 > 執法全過程記錄
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操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行政執法全過程信息的記錄、保存、管理和使用,規範和監督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衡山縣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規定,結合本部門管理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行政執法,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本局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製、行政檢查等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
本細則所稱行政執法機構指本局機關內設機構、直屬機構及其它具有代表本局對外行使行政執法權的部門。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全過程記錄,是指行政執法機構對行政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所有執法環節進行文字記錄、電子記錄、音像記錄的活動。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全麵、及時、關聯原則。
第四條 文字記錄是指以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進行的記錄。
電子記錄是指以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信息化綜合管理係統為依托,執法人員將行政執法有關信息錄入管理係統的記錄方式。
音像記錄是指以照相、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方式進行的記錄。
行政執法機構可以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階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實施全過程記錄。
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也可以分別使用。
第五條 本局機關的法製機構負責對本單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二章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 行政執法文字記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填製執法文書應使用本局統一製定的執法文書式樣。
(二)執法人員通過操作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信息化綜合管理係統自動生成的執法類文字、表格類文書,需要打印附卷或對外送達的,除印章、執法人員簽名外,不能有其他手工添寫痕跡。
(三)行政執法文字記錄需要行政執法相對人簽字的,應當記錄相對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並由執法人員和相對人一一簽字確認,相對人拒絕簽字的應邀請見證人簽字見證記錄在卷,並附以文字說明。
(四)行政相對人提供的文字材料,屬於複印件的應由提供人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注明日期、出處、並簽名或者蓋章;提供的材料依法可以對材料錯誤更正的,應由有權更正人更正,寫明更正內容、標注更正日期、並在更正處簽名。
(五)用於證據材料的音像記錄,對音像記錄進行說明的文字記錄材料應由該音像記錄人製作,說明音像記錄的時間、地點、音像記錄基本情況及證明目的。文字說明記錄經案件辦理人員簽字確認與該音像記錄合並存檔。
(六)對行政執法相對人發出的執法文書應當使用本機關名義簽章。對外文書應符合法定送達程序,送達回執應有當事人簽名,應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應有當事人意見的記錄。
(七)所有文字記錄使用的紙張、筆墨等應符合檔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七條 行政執法電子記錄應符合下列操作規定:
(一)電子記錄應使用執法人員本人操作號通過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信息化綜合管理係統操作。
(二)執法人員電子記錄應按授權範圍操作,禁止一人使用多人操作號執行操作。
(三)通過係統錄入的電子記錄信息數據應當符合《湖南省市場監管管理部門數據質量責任製度》的要求。
(四)嚴禁私自修改電子記錄的時間、內容,電子記錄出錯的,應按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數據質量管理製度》的規定由相關人員申請修正,實行兩級審批製度,並要全程留痕,確保修改數據的準確性。
(五)按照文字材料錄入或錄入生成文材料的,電子記錄內容與文字材料應保持一致。電子記錄流程信息應與實際執法流程信息一致,真實反應行政執法的過程信息。
電子記錄數據由信息中心按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數據質量檢查製度》的規定開展定期檢查。
第八條 音像記錄按照《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設施設備配備及管理使用辦法》施行。
第九條 以下行政執法環節除按規定使用文字記錄外,還應使用音像記錄。
(一)現場檢查;
(二)采取行政強製措施;處理查封、扣押物資的;
(三)抽樣檢查、先行登記保存;
(四)無法直接送達或直接送當事人拒簽的;
(五)行政聽證會;
(六)執行沒收銷毀物品的;
(七)開展雙隨機抽取檢查對象、檢查執法人員過程;
(八)為規避執法風險或保障相對人合法權益,執法人員認為必要的其他情形。
音像記錄應主要記錄執法環節的發生時間、地點、環境、人物、過程、結果。
第十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應當按規定進行文字記錄、電子記錄,同時可以進行音像記錄。本細則要求進行音像記錄的執法事項,應當進行音像記錄。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文字記錄應清楚、真實、全麵反映執法全過程信息,使行政執法過程實現可還原性;電子記錄應清晰記錄各環節執法操作人員及全部流程節點信息,使行政執法過程實現可追溯性;音像記錄應客觀、公正反映行政執法特定環節的具體、真實場景信息,使執法焦點環節實現真實不可逆性。
第三章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操作具體規定
第一節 行政許可(備案)全過程記錄的操作
第十二條 本局機關行政許可流程實行全程電子記錄,內部受理審核記錄實行電子記錄自動生成打印與申請人申請文字材料共同附卷,行政許可(備案)檔案文字記錄經電子掃描後存檔。
第十三條 本局行政許可(備案)實行一審一核、形式審查、當場核準為基本原則。其相關業務進駐縣政府政務中心,按政務中心要求實全過程全音像記錄。本局辦事大廳及其二級機構應當購置音視頻設備對行政許可(備案)的谘詢、受理、核準過程進行記錄。
第十四條 行政許可(備案)電子記錄應當使用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信息化管理綜合係統相關子版塊完成,其受理、核準、發照、歸檔各環節應分設不同執法人員操作,按許可流程逐步推送完成,嚴禁並崗操作。
第十五條 行政許可(備案)由電子錄入生成的相關內部審核記錄、相對人申請信息應當反映行政許可的真實信息。電子記錄信息與文字信息應一一對應。出現誤錄入的應按數據修正規則處理。
第十六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申請谘料不齊或不符合許可要求的,受理人員應按要求製作書麵一次性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和要求。
受理人員駁回申請的,應當出具書麵的駁回通知書,說明駁回的法律依據、申請人權利、救濟途徑,並按要求送達申請人,受理人員應搜集、留存必要的證據材料。
核準人員做出不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書麵的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的法律依據、申請人權利、救濟途徑,並按要求送達申請人,核準人員應搜集、留存必要的證據材料。
第十七條 執法人員認為確須對申請人申請事項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應由許可執法機構負責人決定並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核實,執法人員應事先書麵告知申請人需核實的事項、理由、依據、時間。核查完結後應出具書麵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當載明核查執法人員基本情況、申請人基本情況,核查起始時間、地點、事項、核實結論、是否準予通過的意見。
第十八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要求聽證的,許可執法機構應及時告知法製部門,按《行政許可法》有關聽證的規定處理。
第二節 行政處罰全過程記錄的操作
第十九條 本局機關行政處罰實行全程文字記錄、電子記錄,重點執法環節應使用音像記錄。
電子記錄由執法人員進入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業務係統按分設權限獨立操作,記錄按執法流程順序分步推送完成,文字記錄流程與電子記錄流程信息應一一對應。
音像記錄應符合本細則及《衡山縣行政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設施設備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的案件來源管理應嚴格按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係統案件線索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並製做相應文字記錄,涉及行政處罰的執法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案源的管理,建立案件線索管理台帳進行記錄。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構確認案源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填製《立案審批表》,立案審批表應記錄案件來源,核查人員,行政相對人基本情況,構成何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基本判斷意見,機構負責人意見。《立案審批表》經機構負責人審簽並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報主管領導批準後完成立案程序。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構立案後調查程序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要求並根據不同的場景采取文字、音像、影像及其他合法的方式搜集證據。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構對物品或者場所實施檢查的,應當製作《現場筆錄》,詳細記錄檢查起止時間、檢查地點、檢查人員姓名和執法證號碼、當事人和見證人的基本情況、通知當事人到場情況、出示執法證件情況、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情況、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檢查情況,填寫總頁數和頁碼,當事人、見證人、檢查人員分別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並注明日期。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構需要對案件中專門事項進行鑒定的,應以本機關名義出具載明委托鑒定事項及相關材料的委托鑒定書,委托具有法定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有鑒定人員簽名或蓋章,加蓋鑒定機構公章。鑒定結論報告連同委托書複件一並存檔。
行政執法機構為固定證據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實施前應經本機構主管領導批準,應當使用本細則規定的格式文本,當場清點,開具清單,清單應詳細記錄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名稱、數量,存放地點等信息,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一份,並當場交付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載明先行登記保存的依據、告知保存人義務,明示七日內處理,執法機構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自動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文字記錄附卷。
第二十五條 案件調查終結後應由本案件執法人員撰寫《調查終結報告》,報告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相關證據及其證明事項、案件性質、自由裁量理由、處罰依據、處罰建議等。對案件的取證、定性及處罰建議可以在調查終結報告中陳述不同意見及最終采信結論。
第二十六條 案件核審應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及本細則規定的格式文本式樣製作相應的文字記錄,記錄應由案件行政執法人員人員、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法製核審人員、法製機構負責人、行政執法機構主管領導簽字確認。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當場或口頭提出申辯陳述的,執法人員應製做文字記錄載明陳述申辯的時間、地點、內容,並由當事人及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名確認。
第二十八條 行政處罰符合聽證條件的,製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行使聽證權利的時限。當事人放棄聽證的,應當在聽證告知書送達回執中載明並經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由法製機構製作聽證通知,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聽證程序和文字記錄按《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對下列情節複雜或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一)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價值數額單項或多項合計在10萬以上的案件;(二)擬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案件;(三)涉及重大安全問題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四)調查處理意見與審核意見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五)縣局機關負責人認為應當提交集體討論的其他案件。
第三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說明當事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證據材料經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定性依據,處罰依據、自由裁量基準應完整引述條款內容,充分保證當事人的知情權。同時處罰決定書應有充分的說理性。
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按行政處罰公示要求製做行政處罰公示文本,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予以公示。
不予處罰的,應當填寫《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記錄不予處罰的理由、依據,經辦案機構負責人簽署意見,報主管領導批準,予以銷案。
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相關程序、記錄移送過程。公安機關出具的回執應由執法機構留存。
第三十二條 行政處罰案卷應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進行統一管理保存。
第三節 行政強製全過程記錄的操作
第三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機關采取行政強製措施應當使用音像記錄、文字記錄,行政強製措施結果應按規定使用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信息化管理係統進行電子錄入。
第三十四條 強製措施實施前應提交本細則規定的製式表格,記錄執法人員信息、強製措施的法律依據、說明強製措施的必要性,經主管領導批準後實施。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製措施的,執法人員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完成報批手續。
第三十五條 實施行政強製措施應製做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現場筆錄。
第三十六條 本局機關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兩份,由當事人和執法機構分別保存,決定書按送達規定送達。
第三十七條 對於已經采取行政強製措施的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需要先行處理的,在采取措施留存證據後可以先行處理,由辦案人員填寫《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說明先行處理原因,經辦案機構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局領導批準後,製作《先行處理物品通知書》通知當事人並附《(場所、設施、財物)清單》,填製《送達回證》按規定進行送達。處理物品,應當填寫《物品處理記錄》,詳細記錄所處理物品的《(場所、設施、財物)清單》編號、物品來源、處理依據、處理時間、處理地點、執行人、記錄人、見證人、處理情況,由執行人和見證人逐頁簽名或者蓋章並注明日期。
第三十八條 執法機構決定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由辦案人員填寫《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說明解除的理由、依據,經辦案機構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局領導批準後,製作《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將查封、扣押的財物如數返還當事人,由辦案員和當事人在財物清單上簽名或蓋章,注明已返還。
第三十九條 需要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填寫《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辦案機構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局領導批準後,製作《延長(查封、扣押)期限決定書》,附《(場所、設施、財物)清單》,按要求填寫《送達回證》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需要強製執行的,製作書麵《行政決定履行催告書》。催告書應當載明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錢給付的,應明確金額及給付方式;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
第四十二條 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履行行政決定,申請法院強製執行。申請法院強製執行的《強製執行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情況、被申請人情況、申請事項、事實和理由等內容。申請書應當由縣局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本機關公章並注明日期。
第四節 行政檢查全過程記錄的操作
第四十三條 本局機關開展行政檢查以"雙隨機"檢查方式為主、同時開展法律法規授權的監督檢查、現場檢查、專項檢查等。本局機關實施檢查應當進行文字記錄,按規定使用電子、音像記錄。重點記錄檢查的起動、檢查過程和結果。
第四十四條 執法人員開展現場檢查的,文字記錄應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音像記錄應符合音像記錄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五條 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受托單位實施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的記錄辦法按照國家有關業務部門規定抽查檢驗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局機關建立檢查對象電子名錄庫、執法人員電子名錄庫,做為"雙隨機"檢查的基礎平台。實行動態調整,記錄檢查對象及執法人員的基本情況。
第四十七條 開展"雙隨機"檢查的,實施機構應當製作檢查計劃,記錄抽查部門、抽查計劃編號、抽查計劃名稱、抽查任務編號、抽查任務名稱、抽查類型、抽查事項、抽查對象範圍、抽取日期。檢查計劃應報上級機關備案並予以公示。
第四十八條 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建立動態管理的"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記錄檢查項目、檢查主體、檢查依據、檢查內容。
檢查事項清單報上級機關備案並予以公示。
第四十九條 開展"雙隨機"檢查的,抽取檢查對象及檢查執法人員的過程應有文字記錄,記錄抽取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第三方在場人員。雙隨機的抽取過程應同時采取音像記錄。
第五十條 開展"雙隨機"檢查的,檢查可以采取書麵核查和現場檢查方式,執法人員填製《執法檢查表》,載明檢查事項、檢查機關、檢查對象、檢查方式、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結果等。
檢查結果應匯總成表,記錄本次抽查的抽查計劃編號、抽查計劃名稱、抽查任務編號、抽查任務名稱、抽查類型、檢查機關、抽查市場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號、檢查完成日期、檢查結果等。
檢查結果應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記名於被檢查市場主體名下並予以公示。
與其他部門聯合開展"雙隨機"檢查的,按省、市相關規定實施。
第五十一條 本局機關行政檢查應按規定使用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化綜合係統進行電子記錄。
第四章 記錄的保存、管理及使用
第五十二條 本局機關建立專門的企業登記檔室,信息中心設專人製做、掃描企業登記檔案。企業登記檔案按國家總局及省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行政處罰檔案按《《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進行保存、管理使用。
第五十四條 本局機關應配置音像記錄留存轉錄設備,購置專用存儲器。各執法機構配備指定的存儲設備。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自音像記錄作出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該記錄完整存儲至行政執法機構指定的存儲設備或者本機關專用存儲器。連續工作、異地執法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確實無法及時存儲相關記錄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後24小時內進行存儲。
行政執法過程中產生的音像記錄用於案件證據材料的,應單獨製作成光盤或U盤存儲,並應按照本細則第六條的相關規定進行文字處理。
行政執法過程中產生的其他音像記錄保存時間不低於3個月,涉及執法糾紛的除外。
第五十五條 行政執法日常產生不涉及行政處罰、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的文字記錄資料,各執法機構保存應不低於1年備查。
第五十六條 行政執法產生的記錄公示公開工作根據有關信息公開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企業登記信息,設立查詢室,供本單位、申請人、第三人及司法協助查詢。
行政執法內部審核、審批、集體研究決定等內部操作信息一般不予查閱、複製,有法律、法規規定或涉及監督檢查的按法律規定或檢查要求執行。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本局機關將本細則的實施納入年度部門考核,本局機關法製機構依《本局機關執法監督規定》及衡山縣政府製定的相關規定監督檢查本細則的實施情況。
第五十八條 法製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一)對執法機構實行本細則實行情況報告製度;
(二)對執法機構實行本細則開展專項檢查並予以通報;
(三)對執法機構實行本細則情況進行執法監督函告;
第五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采取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書麵檢查、通報批評、離崗培訓或者暫扣行政執法證等措施;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報政府法製機構吊銷行政執法證,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製作或不按要求製作執法記錄的;
(二)故意毀損、刪除、篡改執法記錄的;
(三)不按規定儲存或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的;
(四)違反規定泄露執法記錄信息的;
(五)違反本細則其他規定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條 二級機構可依據本細則結合實際情況製定操作細則,並報縣局政策法規股備案。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未作規定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執行。本細則與相關法律、法規有衝突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