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8日,由縣公安局偵破的省督7.13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在縣人民法院開庭宣判。
據悉,2023年7月13日晚上11時許,縣公安局森林大隊民警接到群眾報警,稱在湘江河段大源渡處發現一艘可疑漁船,疑似有非法捕魚的行為。接到報警後,民警立即趕往現場實施抓捕。
經偵查,該非法捕撈的犯罪團夥共有5人進行分工合作,由周某出資3萬餘元,購買電魚設備,曾某操縱漁船,譚某電魚,其他人則分別負責在岸上望風以及控製漁船電機。同時5人還佩戴了對講機,方便隨時報信逃跑。該團夥在近2個月的時間內,在縣湘江流域的濕地保護區內共計非法電捕魚1400餘斤。
經相關部門認定,周某、曾某、譚某等5人涉案所用漁法為電魚作業,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的破壞漁業資源的捕撈方法。
最終,縣人民法院對五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九個月不等,並判決五被告共同支付漁業資源損失補償金84196.55元。(趙詩、劉紫葉、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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