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縣政府合同管理辦法》(山政發【2023】4號)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並發布,現就《辦法》的主要內容作如下解讀:
一、文件名稱
衡山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衡山縣政府合同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
二、《辦法》起草背景
2017年衡山縣人民政府印發了《衡山縣人民政府合同管理暫行辦法》(山政發[2017]25號,規範性文件號HSDR-2017-00014)至2023年已有6年時間,且已失效,其內容亦不能適應政府合同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同時也沒有重新製定政府合同管理製度。衡陽市人民政府在2019年機構改革後,於2019年9月頒布了《衡陽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衡政發[2019]11號),要求各縣市區參照《衡陽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製定相應的政府合同管理製度。為進一步完善政府合同管理製度,規範政府合同簽約行為,提高合同履約實效,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1月下發了《關於印發<衡陽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衡政辦函[2022]59號)。因此,為更好地適應政府合同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防範政府合同風險和減少糾紛,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公共資源、公共資產利用安全,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相關法律和政策,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三、《辦法》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八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
5、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
6、《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3號)
7、《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號)
8、《衡陽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衡政發[2019]11號)
四、《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八章,三十一條。具體包括:
第一章“總則”共六條。明確製定政府合同管理的依據、政府合同類型及適用範圍、政府合同遵循的原則、部門職責、不得簽訂政府合同的情形。
第二章“承辦單位和審查機構”共二條。明確政府合同承辦單位和審查機構及主要職責。
第三章“合同磋商和起草”共四條。明確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的程序、合同應當具備的基本條款。
第四章“合同審查和簽訂”共七條。明確未經合法性審查不得簽訂政府合同、政府合同審查應提交的材料、政府合同審查的內容、審查時間、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等要求。
第五章“合同履行”共四條。明確政府合同承辦單位的責任、防範合同風險、爭議的解決方式、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
第六章“備案和歸檔”共二條。明確政府合同備案和歸檔的主體和期限。
第七章“法律責任”共三條。明確政府合同承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合同審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共三條。明確政府合同的格式文本、本辦法的適用範圍及生效日期。
衡山縣司法局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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