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R-2023-00002
山政發〔2023〕4號
衡 山 縣 人 民 政 府
關於印發《衡山縣政府合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省市垂直管理單位:
《衡山縣政府合同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衡山縣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日
衡山縣政府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合同管理,防範政府合同風險,保障財政資金使用和公共資源、公共資產利用安全,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等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合同,是指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事業單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和經濟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訂立的合同、協議、承諾書以及涉及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意向書、備忘錄等法律文件。具體包括以下類型:
(一)國有資產的租賃、承包、托管、出借、處置、物業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灘塗、礦藏、沙石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勘探權、開采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承包合同;
(三)市政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合同;
(四)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合同;
(五)行政征收及補償安置、行政征用合同;
(六)行政區劃勘定、邊界共建合同;
(七)各類經濟、科教、金融等戰略合作協議;
(八)碳匯開發交易合同、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合同、數字經濟協議等新類型合同;
(九)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訂立、審查、履行、管理政府合同的相關活動。
應對突發事件采取緊急措施訂立政府合同的,不適用本辦法。
政府采購合同、勞動合同以及科技、課題合同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政府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合法、審慎、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政府合同管理應當遵循分級管理、權責相適應的原則,遵循事前風險防範、事中風險控製為主,事後監督、補救為輔的原則。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資金予以保障。
第五條 縣司法局負責對全縣政府合同的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
發改、司法、財政、審計、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訂立政府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反法律法規訂立合同;
(二)臨時機構和內設機構作為一方當事人簽訂合同;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作為合同擔保人。
(四)承諾合同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 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六)在合同中約定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內容。
第二章 承辦單位和審查機構
第七條 按照"誰簽約、誰受益"的原則,確定政府合同承辦單位,主要包括合同標的所涉及行業或者主管部門、高新區管委會、縣屬平台公司和合同標的所涉主要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單位。承辦單位確定後,自合同項目啟動之日起全程參與政府合同的談判、風險評估、起草、審查、簽訂、履行、監管等全過程。
合同承辦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所涉及項目的調研、評估、可行性提出初步意見;
(二)負責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進行盡職調查;
(三)對涉及金融、技術、社會穩定、公共安全和生態環境等方麵的風險進行分析,必要時要進行風險評估;
(四)負責訂立合同的協商與談判,合同文本的擬定與修改;
(五)負責對政府合同中專業性、技術性合同的論證把關;
(六)負責將政府合同文本等相關資料報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七)負責合同履行,對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糾紛和發現的問題進行協調處理;
(八)配合縣政府做好合同糾紛的協商、調節、仲裁訴訟等活動;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並負責按規定整理、歸檔、移交。
第八條 縣司法局和合同承辦單位承擔法製工作的內設機構為合同審查機構。合同審查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協助、參與合同談判及擬定、簽訂、履行、修改合同;
(二)對報送的合同依法審查,並出具書麵審查意見;
(三)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代理或協助參與合同糾紛的協商、調節、仲裁訴訟活動;
(五)根據情況需要,組織專家對合同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及法律風險等問題進行評估論證。
第三章 合同磋商和起草
第九條 凡是以縣政府名義訂立合同的,在合同啟動前需事先報請縣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同意。未經審批同意,不得擅自啟動合同磋商、起草等有關工作。
第十條 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確定合同對方的當事人。
采用招投標方式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強化合同文本起草管理,合同承辦部門不得將合同文本完全交相對方擬定。國家、省、市已製定合同示範文本的,應當以合同示範文本為基礎進行充分協商。
合同所涉項目無示範文本,合同的基本條款、各方的具體權利與義務等合同內容應當協商確定。
以縣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事業單位作為簽約主體的政府合同的磋商、談判,簽約單位應當通知本單位負責合法性審查機構和公職律師(法律顧問)參加。
以縣政府作為簽約主體的政府合同的磋商、談判,根據縣政府安排,縣司法局可以派公職律師或委托法律顧問參加。
第十二條 政府合同內容由當事雙方約定,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姓名)和住所等基本情況;
(二)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報酬或者項目的詳細內容;
(三)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合同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
(六)送達、保密及爭議解決方式;
(七)合同的訂立及生效日期。
起草政府合同應當盡量全麵、具體,注重合同的操作執行。
第四章 合同審查和簽訂
第十三條 政府合同在簽訂之前必須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不得簽訂政府合同。履行過程中,涉及簽訂補充協議和重大合同變更也必須進行合法性審查。
對法律、行政法規尚無明確禁止規定的探索性改革事項,合法性審查機構可以在提示法律風險後,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政府合同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擬簽訂的合同文本及其電子文檔;
(二)合同的起草說明(包括起草背景、起草說明、訂立依據、主要內容);
(三)合同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書麵意見;
(四)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五)訂立合同的依據、批準文件及背景材料;
(六)合法性審查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機構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
縣政府作為簽約主體的政府合同,需同時提交合同承辦部門、合法性審查機構或法律顧問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審查內容一般包括:
(一)合同主體是否適格;
(二)是否符合合同訂立的法定程序;
(三)合同條款特別是違約條款是否完整、有效;
(四)民事合同爭議處理條款是否優先選擇本地爭議解決機構;
(五)涉及工程建設的合同、合同工程結算條款是否約定以審計結論調整工程款;
(六)涉外合同是否約定優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是否約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七)合同的內容是否會產生法律風險,對國有資產、財政資產的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是否會產生不利影響。
第十六條 縣司法局在審查政府合同過程中,可以提請縣政府同意,由縣政府辦牽頭,征詢發改、財政、審計、監察、自然資源、稅務等部門合同意見,被征詢單位應當及時反饋。
第十七條 政府合同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合同所涉金額巨大,法律關係複雜,履行中可能存在重大法律風險的,在前款規定期限內不能審查完畢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並將延期理由告知合同承辦單位。但需要核查、評估和論證及向承辦單位或相關部門提出征詢的,相應時間不計算在合同審查期限內。
第十八條 政府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審查意見與合同對方當事人進行磋商修改,在磋商過程中對合同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的,應當將變更內容送合同審查機構再次審查。
第十九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合同草擬稿進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合同正式文本由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通過合法性審查的政府合同,屬於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的,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需要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或者依法應當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應當按程序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或者依法應當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條 政府合同簽訂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依法、全麵、誠信履行合同。合同承辦單位應定期向縣政府或者所屬單位報告工作進展。合同承辦單位應明確專人,對合同履約過程中政府方麵存在問題及時報告、協調,提出意見建議;對合同相對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全程跟蹤,出現履約風險時應及時提醒、約束、催辦和報告。
第二十一條 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收集、保存、固定相關證據材料,及時主張權利,采取預防措施,防範合同風險的發生:
(一)出現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修改或者廢止,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對方出現違約行為,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合同相對方財產狀況惡化導致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
(六)合同相對方預期違約的;
(七)其他可能出現合同風險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承辦主體應當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合同糾紛。經協商一致需要重新訂立有關協議的,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經協商不能解決的,應當通過有關法律程序化解爭議。
第二十三條 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非經集體討論決定及法定審批程序,不得放棄政府、部門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己方義務。政府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合同承辦主體應當及時全麵收集證據。依法向對方當事人發出中止、變更、轉讓、解除合同及聲明對方違約的通知,應當以書麵形式送達對方,並保留送達證據。
第六章 備案和歸檔
第二十四條 以縣政府作為簽約主體的政府合同,在簽訂後又變更合同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將變更後的合同文本報縣政府辦存檔、送縣司法局備案;合同解除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采用書麵形式告知縣政府辦、縣司法局。
第二十五條 以縣政府作為簽約主體的政府合同,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將已正式簽署的合同文本以及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完整歸檔。
以縣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事業單位作為簽約主體的政府合同,簽約單位應當將已正式簽署的合同文本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完整歸檔。
以縣政府作為簽約主體的政府合同,在簽訂後30日內,合同
承辦部門應當將已正式簽署的合同文本報縣政府辦存檔、送縣司法局備案。
政府合同簽約和承辦主體應當定期對本單位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自查,並於每年年底10個工作日前將本年度的合同簽約履行自查報告報縣政府進行專項審查,審查結果將作為年度考核重要依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承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合法性審查、拒不采納審查意見或者經審查未通過即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二)在合同磋商、訂立、審查、履行過程中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合法權益的;
(三)在合同磋商、訂立、審查、履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禁止性規定訂立合同的;
(五)未按規定保守秘密的;
(六)擅自放棄政府享有的合法權益和起訴權、上訴權;
(七)未妥善保管合同資料、檔案材料的。
第二十七條 合同審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合法性審查中出現重大過錯,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道德和有關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同示範文本,是指由有關國家部委製定的政府合同格式文本,或由縣政府相關部門根據合同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而對國家部委製定的格式文本進行補充、完善,經縣司法局審核並報市政府批準適用的政府合同格式文本。
第三十條 縣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事業單位,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建立本單位政府合同管理製度。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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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縣委,縣人大,縣政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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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6月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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