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R-2023-01007
山政辦發〔2023〕50號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衡山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衡山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1日
衡山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意義 為培育和發展全縣統一規範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促進農業農村資源要素優化配置,保護交易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體係建設的指導意見>》(湘政辦發〔2022〕44號)、《衡山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工作方案》(山政辦發〔2023〕49號)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開展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遵循原則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並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公平、公開、公正;
(二)堅持資產資源優化配置,實現效益最大化。依托縣農村產權交易,遵循市場規律,統籌開展交易,形成統一規範的市場形式、交易規則、服務方式和監管辦法;
(三)堅持權屬所有、農民自主、村民自治,保護農村集體和農民對農村產權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權益;
(四)堅持不改變集體土地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改變農民閑置農房(宅基地)所有權,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尊重農民的流轉交易主體地位,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強迫流轉交易,不得妨礙自主流轉交易。
第四條 進場條件 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要素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權屬清晰;
(二)參與主體具有流轉交易農村產權要素的真實意願;
(三)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四)流轉交易項目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環境保護、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等政策規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框架及模式 衡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作為縣級平台,依托鄉級產權交易服務站、村級產權交易服務點,形成縣鄉村三位一體市場體係,實行"八統一"交易模式,即統一監督管理、統一交易係統、統一信息發布、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交易流程、統一收費標準、統一交易鑒證、統一交易結算,實現整體運營。
第六條 縣級平台的主要職責 衡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主要負責製定全縣統一規範的市場管理製度和交易規則,登記發布全縣範圍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負責產權交易主體資質審核和交易風險防範,組織開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及交易鑒證、政策谘詢等配套服務工作。同時對鄉級報送的信息和資料進行複審、備案,協助各鄉鎮產權交易服務站負責人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鄉級服務站的職責 鄉級服務站主要負責本區域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項目信息的收集、初審、上報,對交易價格和村級相關工作進行指導,按照衡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的安排組織實施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並組織實施應由鄉級服務站負責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
第八條 村級服務點的職責 村級服務點由村報賬員兼任服務點聯絡員,具體負責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上報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交易主體、品種及方式
第九條 交易主體 凡是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限製的法人和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均可以進入市場參與流轉交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要依法對各類市場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查核實、登記備案。
農戶擁有的產權是否入市流轉交易由農戶自主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妨礙自主交易。入市農戶產權可自行或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流轉交易。
一定標的額(流轉交易金額超過0.5萬元,包含0.5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必須進入市場公開交易。產權流轉交易的出讓方必須是產權權利人或受產權權利人委托的受托人,共有產權交易要共有人同意方可進行,確保沒有權屬糾紛。除農戶宅基地使用權、農民住房財產權、農戶持有的集體資產股權外,流轉交易的受讓方原則上沒有資格限製(外資企業和境外投資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工商企業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流轉交易,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監管和風險防範。
第十條 交易品種 法律沒有限製的品種均可以入市流轉交易,流轉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轉交易後的開發利用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現階段流轉交易品種及方式主要是:
( 一)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麵等經營權,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協商確定。
(二)林權。是指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以采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交易。
(四)農村集體資源性資產經營權。是指農村集體機動地、未承包到戶土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麵等經營權,可以采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但流轉的具體經營內容和期限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五)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是指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出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六)農業生產設施設備。是指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村集體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可以采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
(七)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是指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村集體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八)農業類知識產權。是指涉農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新技術等,可以采取轉讓、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九)其他涉農產權。是指農村閑置宅基地使用權和閑置住宅,國有農牧漁場、農業產業化企業、集體及個人投資興辦的企業等,供銷合作社係統的涉農產權、資產處置等,農村建設項目、貨物和服務、產業項目等涉農產權,可以采取招標、采購、出租、入股、招商和轉讓等方式流轉交易。
根據法律、法規修訂情況,修訂相應交易品種。
第十一條 交易方式及其法律法規依據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競價、拍賣、招投標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賣的交易方式,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采取招投標的交易方式,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四章 交易程序及規則
第十二條 交易程序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按照提出申請、審核受理、發布信息、登記意向、組織交易、簽訂合同、價款結算、交易鑒證、成交公告等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 交易申請 流轉交易活動中的轉出方或受讓方,均可直接向衡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申請流轉交易。
第十四條 轉出方申請交易所需材料 轉出方申請交易農村產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農村產權轉出申請書;
(二)轉出方的資格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三)產權權屬的有關證明;
(四)準予產權交易的有關證明(相關決議或批複文件);
(五)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材料;
(六)標準的底價及作價依據;
(七)委托辦理交易手續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托方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
(八)聯合轉讓的,需提交聯合轉讓協議書、代表推舉書;
(九)衡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受讓方申請交易所需材料 意向受讓方申請受讓農村產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接受衡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資格審查:
(一)農村產權受讓申請書;
(二)意向受讓方的聲明與保證;
(三)意向受讓方資產規模、信用評價等資信證明材料(驗資證明);
(四)符合受讓資格條件的證明文件(資質證明);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
(六)聯合受讓的,需提交聯合受讓協議書、代表推舉書;
(七)衡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衡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對意向受讓方提交的申請及材料進行齊全性、合規性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進行登記。
第十六條 信息審核與發布 衡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會同各鄉鎮農村產權交易站對交易申請及相關材料依法進行審查、產權查詢和權屬情況確認,經衡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審核通過後,通過衡山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信息係統對外發布。同時,衡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對收集到的交易信息進行梳理、細化,擇優開展項目推介和供需對接。交易信息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意向交易產權要素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資產要素基礎信息、利用現狀、流轉交易方式和預期價格等內容);
(二)轉出方/意向受讓方基本情況和相關條件;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交易組織 衡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依據征集到的意向交易信息,確定交易方式,並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分層次組織交易。在衡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的統一調度下,衡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組織交易,交易地點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可以在衡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也可以在鄉鎮交易站。
第十八條 簽訂合同 交易成功後,由衡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組織交易雙方簽訂全縣統一規範的製式流轉交易合同。
第十九條 交易鑒證 流轉交易合同經轉出方和受讓方簽字、蓋章後,由衡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審核並統一出具《衡山縣農村產權交易鑒證書》。
第五章 交易權益保障
第二十條 交易收費 為體現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公益性市場化取向、扶持農村產權的流轉交易,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免收交易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的競買方按規定收取相關費用(包括流轉交易和競價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報縣發改部門審批定價同意。
(一)經衡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審核通過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在規定時限內向衡山縣產權交易中心指定的賬戶交納交易保證金後獲得參與交易資格。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意向。
(二)產權交易雙方簽訂農村產權交易合同後,受讓方依據合同約定將交易價款交付至指定賬戶。交易雙方憑交易合同辦理農村產權交易鑒證,交易雙方憑產權交易鑒證書辦理標的交割、權證過戶、變更登記、租賃交接等手續。未成交的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由衡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在交易完成後5個工作日後無息退還。
第二十一條 交易價格 農村集體資源資產的交易價格應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農村個人產權交易價格可以依據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值,也可由交易雙方自行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交易收益 交易收益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農戶家庭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交易收益,歸農戶所有,由衡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將收益轉入掛牌申請方賬戶;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交易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由衡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將收益轉入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
第二十三條 違約處罰 交易雙方在交易確認後應當及時簽訂農村產權交易合同,拒絕簽訂交易合同的,違約方應按交易規則及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發生交易糾紛的,有關權利人可以依法追索賠償。造成交易機構及相關方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六章 交易行為規範
第二十四條 交易中止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衡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確認後中止交易:
(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轉出方或與產權有直接關係的第三方提出正當理由,並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
(三)產權存在權屬爭議的;
(四)衡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認為必要並經有關監管部門或機構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中止交易的情形。
交易中止後,經交易相關方提出申請,並經衡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認定符合交易重啟條件的,可重啟交易。
第二十五條 交易終結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衡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確認後終結交易:
(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終結交易的;
(二)轉出方或與產權有直接關係的第三方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終結交易的書麵申請,並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
(三)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發出終結交易書麵通知的;
(四)衡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認為有必要,並經有關監管部門或機構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終結產權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交易禁止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操縱交易現場或者擾亂交易秩序的;
(二)有損於轉出方、受讓方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監管和爭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 監督管理 衡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接受縣委、縣政府及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門及鄉鎮根據各自職責,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進行監管。對在產權流轉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當事人,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 爭議處理 在各級農村產權交易平台進行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發生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依照合同的約定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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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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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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